为争舞伴起冲突,怒砸酒吧获刑罚!冲动是魔鬼!瑞昌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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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瑞昌法院   董泽涵

和朋友一起到酒吧喝酒,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事,但如果因为所谓的面子就随意打人、砸毁财物,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争抢舞伴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范某某、郭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朱某某、曹某拘役六个月;郭某甲拘役五个月。

2015年6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范某某、张某某、曹某等人在瑞昌市联盛三楼玛莎莉酒吧喝酒。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因争抢舞伴发生争执继而引起肢体冲突,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一方相互丢摔酒吧内的凳子、酒瓶击打对方,致使酒吧内灯具、茶几、玻璃壶、玻璃杯、水果盘等物品被砸坏,酒吧内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12536元。案发后,七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曹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朱某某、曹某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乙在本案发生后又因故意伤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瑞

▍图文编辑:卢曼曼琪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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