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取消监理员等相关监理职业资格许可证!

 

重庆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取消省监、监理员等!...

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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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政府发文取消了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关监理职业资格的事项格外突出!
重庆市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置依据
资格类别
处理决定
1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准入类
取消
2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

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准入类
取消
3
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

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准入类
取消


(其他略)

去年以来,多省相继发布文件,取消原先各自的省监甚至是监理员的准入。从本微信的反馈上来看,读者对于这些措施基本都是持赞同的态度,但是也提出了疑问:取消之后,接下来拿什么来代替?还是说会出台新的?是换汤不换药,还是真正进行改革?

很多省份是以省协会继续培训的方式来打消这个事情的影响,但是众所周知,目前的国监数量严重不足,地方粮票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其影响。但是目前这样一下子取消,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困扰着很多监理人员,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

在2014年,某省监理协会上曾经放出一份文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标准
(拟订稿)
》,权威性应该是毋庸置疑的。至于为何还没有正式版,小编大胆猜测,应该是各方面对考试报名的条件和注册期限还存在争议,毕竟注册监理工程师报名条件一直被业内诟病过于苛刻。如果有知情人士,欢迎爆料啊

虽然是拟订稿,但是应该是能够反映出主管部门对于未来的规划思路的。

从原文可以看出来,省监是被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所替代,但考试并非由各个省自行组织,而是全国统考,这样也避免了网友们提到的某些省花钱就能买省监的现象。从目前各方面的反馈来看,注册监理的分级管理方向是确定的,考试报名的条件和注册期限也都要有变化。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两个序列。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一级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参加过省级监理协会举办的监理师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满三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7年;

(二)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5年;

(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硕士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3年;

(四)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博士毕业的,可不考核省级监理师培训及其相应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1年即可。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6月30日。

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

(一)《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二)《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进度控制》;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第八条  通过科目(一)至(三)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全部科目的人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成绩三年内滚动有效。

第九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三科。

享有三科免试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或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二)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

适用免试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两年内滚动有效。

二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不设免试科目。

第十条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予取得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参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相应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分级管理制度。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本标准划分的专业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每人限一个专业注册。

第十三条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信息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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