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一银行竟被万安法院严罚30万!!知道是哪个银行为啥被罚吗?你支持银行还是支持法院?需要投个票吗

 

万安某银行怎么会被万安法院除非30万呢?貌似不搭架的两个机构啊,进来看看就知道了!...



   近日,万安县某金融机构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法院裁定的义务,被万安县人民法院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孙某买了一栋旧屋,然后以1300元的价格交给黄某进行拆除。黄某雇请吴某等几人共同来拆除房屋。2012年3月13日,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吴某不慎从房屋二楼跌下来,当即吴某被送到万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县中医院治疗,至2012年4月14日出院。各方就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吴某将孙某、黄某起诉至法院。2013年1月21日,在万安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孙某、黄某未依约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总额为2.05万元,其中孙某需支付2000元,黄某需支付18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2014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孙黄某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孙某、黄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孙某已经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黄某拒不履行。

2016年10月,执行人员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上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某在万安县某银行乡下支行有存款。于是执行人员迅速赶到该乡镇所在地的银行支行办理冻结手续,该支行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完成冻结手续。执行人员转而来到另一银行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查到账户里有钱后,执行人员向该支行工作人员出具冻结存款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出示了两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该支行柜台人员看完材料和证件后,要求执行人员提供个人身份证才肯办理冻结存款的手续,执行人员向其解释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只需要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但该柜台人员执意要求执行人员出示身份证件才可办理,拒绝为执行人员办理冻结手续,并在回执上注明未冻结原因是工作人员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无法办理冻结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的规定,执行人员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在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协助执行,该支行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法院办理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行为与法律及相关规定不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万安法院遂依法对该支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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