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门资讯问题No.1:车管部门告诉您正确处理报废车辆

 

车管部门告诉您正确处理报废车辆...

案例


吴某购买了一辆新车,需办理新车落户,可工作人员告知其名下还有两辆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所以无法办理新车落户,而该车在2002年的时候卖给了一个车贩子,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找不到该车贩子来办理过户或者报废手续了。




对此类情况我所回复如下:

根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节:“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情形的,应当提交灭失证明(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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