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诚于心 外信于行】诚信与规矩:谨守规矩,即是诚信

 

我们仰望苍穹,星空依然璀璨耀眼,而俯察内心,崇高的道德律令却需要我们在心中再次检视与自省......

康德曾经说: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内心深深的震动,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个就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而今,我们仰望苍穹,星空依然璀璨耀眼,而俯察内心,崇高的道德律令却需要我们在心中再次检视与自省...
说起我们身边的诚信,素有社会精英荟萃之地的大学校园,同样可以看到那一处处虚伪失信的“风景线”,考试作弊、抄袭论文、枪手替考、拖欠学费、欠贷不还、随意违约等严重缺乏诚信的现象大量存在。都是大学生不讲诚信的基本表现。不知道正在读这篇文章的你是不是也为此深感忧虑。




《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
“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每个高校都存在这样关于考纪的规定,让我们来看看近期高校中这一类的经典案例:


【案例1】使用微信群团伙作弊

某学院同一宿舍四名同学,在2016年3月进行的《几何与代数(B)》补考考试前建立微信群,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将试题拍照发至微信群,场外3名同学帮做题并将答案拍照发送至微信群中。

【案例2】英语听力考试作弊

某同学在2010年6月进行的英语听力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查看时被监考教师发现。

【案例3】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某同学在2006年5月的政治理论类课程考试中,试图翻阅夹带入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

【案例4】本校学生代替本校学生参加考试

某同学在2006年3月12日《结构力学》补考考试中,代替舍友参加考试,被监考人员发现。

当作弊上升到法律层面时:

最严高考:来自北京市2016年高考考务工作会上的最新消息,今年高考作弊首次入刑,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所有的高校都在开展诚信教育、考纪教育,其中比较有特色的就是关于“诚信考场”的建设:

“诚信考场”作为一种新兴的考试模式,最近几年来广受关注。很多学校都纷纷推出“诚信考场”,检测学生的知识和人格品德。无人监考,一切全靠学生的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没有老师和巡视员的时候,出于这种“被信任感、被尊重感”,学生内心反倒会形成一种约束,这种约束实质上就是对于规则的良知,就是自己的道德底线。

这样一来,以往关于诚信考试的空洞的教育转变为学生能够切身体会的深刻道理,这样的诚信教育才是有意义的、有效果的。当考场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自律的氛围,那些想作弊的学生也就失去了“市场”。

同时也要注意到,诚信必须是相互的。既然学校设置了“诚信考场”,就应该像要求考生严格做到诚信考试那样,校方也应该严格遵守诚信的约定,既不派监考老师和巡视员,也不暗中安排学生互相监视,这样“诚信考场”才不会成为一场表演。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礼仪之邦,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孔夫子一辈子学礼用礼尊礼讲礼,一辈子规规矩矩,认认真真,可却从来没有感觉被规矩所约束,反觉其乐无穷,“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可见在规矩的限制下也可以从心所欲,规矩其实就只是一根“高压线”,只要你规规矩矩不去触碰,其实你就拥有了真正的自由。
物质文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却失去了很多精神文明的财富,导致了文明社会下的不稳定性,我们匮乏的不止是能源、物质和智慧,还有我们的精神良知和道德。好在诚信是可再生资源,诚信,也是一种尊严。 
诚者自成,无信不立
诚信是成就一个人事业和人格的基础
而对规矩的遵从就是诚信的基本表现
“信为人之本,人无信不立”
讲诚信是一种责任、一种动力、一种底气
我们要将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即从个人角度提出了作为公民所应有的基本道德规范。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国家需要诚信,社会需要诚信,人与人之间也需要诚信。

“人因诚信而立。”作为当代中国青年,我们最重要的是学会做人,至少是一个有责任感的人,这是一个长远而有意义的品格持续过程。

诚信  不是一种要求

而是一种自觉


文字:刘雨婷

编辑:邱一耕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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