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第一周辅助学习资料

 

《债法》第一周辅助学习资料 一、债权与物权比较 债权物权请求权支配权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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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与物权比较

债权
物权
请求权
支配权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
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
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相对权
绝对权
客体为给付
客体是物
相容性
排他性
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有可能实现。
具有优先性
无追及性
追及性→无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时限性
无时限性
转让有一定的限制
转让一般没有限制
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 
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二、债权与人身权比较
债权
人身权
取得多基于行为
取得多基于事实
财产权
非财产权
请求权
支配权
相对权
绝对权
非专属权
专属权
客体是相对人的特定行为
客体是权利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
有期限
无期限
可因法定、约定而消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
主要受民法的保护
受到民法和其他重要法律部门的保护


三、无因管理与代理比较
无因管理
代理
都是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代理人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要求代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事务管理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代理的事务须为法律行为
制度规范的是存在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制度重在规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管理人仅需具有管理意思
代理人须具有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意思,且必须将此种效果意思表示出来而为第三人知悉
管理人可以同时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管理
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
四、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比较
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
都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都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符合本人的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因而为合法行为
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侵害了被代理人自行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因而不具有合法性
制度要解决的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制度要解决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
具有上述无因管理和代理在性质上的区别


五、不当得利与侵权比较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方式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受到破坏的利益平衡(社会功能)
对侵权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并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得到补偿(社会功能)
不考虑受益人的主观过错
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必须要取得不当利益
获得利益/未获得利益
诉讼时效较长(多数国家)
诉讼时效较短(多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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