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欠近两百万元身亡,丈夫因为这样做无需偿还债务……

 

所有的大人都曾经是小孩子,虽然,只有少数人记得。——安东尼·德·圣艾修伯里也许人世间的习惯与秩序,使他们的罪...





夫妻债务一起承担?但有时候也有例外……

杨某欠下200多万元债务后服药身亡,丈夫张某是否需要偿还?由于债主无法举证这笔债务是夫妇俩用于日常生活,日前,邕宁区法院判决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因放弃继承妻子的遗产,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杨某在银行工作,头脑活络的她经常进行一些理财投资。2015年6月30日和7月24日,杨某以理财为由,以每月2.5分的利息分别向谭某借款120万元和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时间分别为半年和4个月。
然而,谭某没等到杨某还钱,却等到了她的死讯。2015年12月25日,杨某因药物中毒身亡。杨某突然离世,留下的巨额债务谁来偿还?谭某认为,这笔欠款应该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由杨某的丈夫张某来偿还,并将其告上法庭。杨某的母亲作为继承人之一也被追加为被告。

庭审中法院查明,杨某生前已偿还部分借款,尚欠谭某借款本金189.5万元。杨某与张某没有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作出书面约定,那么这笔巨额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呢?法院认为,应当以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依据进行区分。
首先,杨某以理财为由向谭某借款。其次,杨某及张某分别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员、中学教师,双方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双方的工资收入足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未有证据证实借款前后家庭生活有重大支出。再次,两张借条均为杨某签名,没有丈夫张某的签名,无法认定张某与杨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谭某也未能举证证实张某分享了巨额借款所带来的收益。因此,根据日常经验法则,杨某所借的巨额债务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畴,杨某向原告所借的巨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杨某的个人债务。

近日,邕宁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因张某在庭审中已明确表态放弃对妻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杨某的母亲谢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189.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张某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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