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协议“自愿”也无效

 

老马几年前辞职创业,开了一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经过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洗礼,如今公司发展的也有声有色。几天前老...






老马几年前辞职创业,开了一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经过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洗礼,如今公司发展的也有声有色。几天前老马讲起他们公司最近新招了一名市场部经理,每月薪水7000元,准备给他办理社保手续时,没想到这位经理却提出不要给自己上社保,问能不能把应由他本人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折为现金发给本人,说自己也不一定在上海长期呆,以后社保转来转去的也麻烦。老马觉得这样也挺好,但是为了规避风险,要求这位经理和公司签订一份自愿不缴社保的协议。老马笑着说,有他签名的自愿协议,公司就不怕法律风险了,这样的员工如果多几个,公司也能节省一笔开支呢!

这样的“自愿协议”真的有效吗?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社会保险义务: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3、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按月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而作为职工一方,也应当履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起着保障参保者基本生活“安全防护墙”的作用。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即使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不参加社保的所谓“协议”,也是无效的。未按时足额缴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老马现在觉得能节省部分开支,但一旦被发现,将面临更多的支出;而职工为了多拿点现金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权利,今后一旦面临养老、医疗、工伤等压力时,将失去社会保险在这方面的兜底性作用,得不偿失。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且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从自己的意愿出发,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因此,无论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树立法治意识守法观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才能愉快的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各种便利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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