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99)

 

【解读】本条是关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增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





【解读】本条是关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增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同时予以以下三种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即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2)予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予以不低于十万元但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款处罚;(3)予以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具体罚款数额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以上处罚措施的实施不以实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前提,只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不论是否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都应当予以处罚。但是,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了事故隐患,则不再予以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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