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抛物“第一人”琼B39xxx车主被罚!

 

2月12日上午10时许,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琼山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海口市红城湖五公祠...



2月12日上午10时许,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琼山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海口市红城湖五公祠路口处,有车牌号为琼B39xxx的黑色吉利小轿车的司机往车外倒烟灰。随后,根据相关规定,交警以车牌号找到当事人并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驾驶人陈某于当天上午11时25分到龙华路交警大厦琼山大队办公室接受处理。

        接到举报后,交警经系统查询到车主信息并通过车主联系到驾驶人。驾驶人陈某于当天上午11时25分到龙华路交警大厦琼山大队办公室接受处理。随后,民警根据“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当事人予以罚款50元的处罚。
摒弃车窗抛物陋习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当前,海口市正在如火如荼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美丽的椰城变得更加干净整洁。当您驾驶或乘坐 机动车享受着“双创”工作带来的巨大变化,却顺手将烟头、纸屑、果皮等垃圾丢出窗外时,您是否意识到这种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卫生,让海口的文明形象大打折扣,有时甚至还会影响他人行车安全?

海口开展“双创”工作,离不开您的理解和支持,您的一个细小动作,都能折射出我们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在此,诚恳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在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的时候,请不要向车外弹烟灰、扔烟头、丢垃圾或其他物品,自觉摒弃车窗抛物陋习。对于车窗抛物的 行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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