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尔文化交流•热议话题】应对CRS:中国富人的“正确打开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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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国政府《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启发,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G20组织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和多边管辖权协议(MCAA),旨在维护诚信的税收体制。这个系统也称为共同报告标准(CRS)。CRS即将大规模生效,中国将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管理财富,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有钱人那么多,要查也查不到我头上。”中国自今年1月1日起履行CRS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程序后,一名在境外拥有多个账户的高净值人群对第一财经表示。

这也是在一些机构研讨会中,巴尔文化交流中国市场负责人赵女士与一些财富管理客户经理谈到高净值客户对于CRS反应时,最常听到的一句话。

一些人选择“掩耳盗铃”,继续隐匿收入;一些人选择利用亲戚朋友来进行“代持”;还有的移民机构怂恿富人们抓紧时间办理那些未加入CRS的“避税天堂”护照(比如安瓜拉、多米尼克),或将账户金额减少至100万美元等。

但专业人士分析称,这些举措未必奏效,且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应对CRS,“正确的打开姿势”该是怎样?

五花八门的灰色建议
正如当初FATCA刚刚推出时,许多灰色建议让人们如看到救命稻草一样,面对CRS,很多人的应对方式同样五花八门,最常见的主要有:

一是撤销账户,走为上策。但在OECD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操作手册》(下称《手册》)的第三部分的第100页,就专门针对撤销和关闭账户的操作指引采用了美国FATCA法案同理的处理方式,将当年撤销或关闭的金融账户列为优先报告和尽职调查的名单,称之为“逃跑中名单”。这和主动投案自首没有实质性区别。

二是买本护照,暗度陈仓。最近一段时间,许多移民机构的护照移民项目突然红火起来,一个很大的噱头就是,帮助移民拿到一些国家护照,理由是它们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改变移民法律身份可以有效规避CRS的反避税信息申报。

与第一种情形同理,在《手册》第三部分的第87页和93页,专门参照对比和采纳了美国FATCA法案和《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701条款对税务居民的定义,尤其是在2004年之后修订的第877条款,就是为防止以逃避税为目的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的税法条款,针对此将启动随之10年的弃籍税务调查程序。该税法条款将国籍管辖权重新定义为居民管辖权,为目前大多数国家接受,并成为国际税法的通用规则。移民国籍身份的改变并不一定能改变之前或现时的税务居民身份。

三是移民美国,远走他乡。美国并没有参加CRS,2016年1月27日彭博社曾发文称,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中,美国反而成为新的避税港,人们更愿意选择移民美国,进入它不与其他国家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单向申报披露机制。在2014年1万个申请美国绿卡名额中有86.9%的投资移民来自中国内地,近年排期逐年延长,从2014年的12个月内到2016年平均42个月。投资移民美国除了时间久外,美国复杂细致和执法严厉的税务体系也让许多人望而生畏。

四是资债信托,金蝉脱壳。设立离岸信托,特别是资债类信托,成为目前很多财富管理机构和律所的推荐性建议。

不过,信托架构在美国和英国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完善。在吸取FATCA法案经验后,CRS同样有专门针对信托架构的申报机制。

警惕不靠谱的“解决方案”

赵女士告诉小编,“掩耳盗铃”继续隐匿收入,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补缴税款、巨额罚款甚至锒铛入狱。

而“桌底协议”在法律上并不被承认,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代持人主张自己对代持的股权、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益,在法律层面会得到支持;代持人突然死亡,就会牵涉继承问题;代持人交还资产在税法意义上会被视同交易,还是会被征税。”傅瑾举例称。

律师表示,移民并不必然改变税收居民(个人)的身份,就算办了CRS清单外的小国移民,但实际仍在中国境内生活、工作,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仍旧属于中国税收居民。“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在CRS 参与国或地区有金融资产,相关信息仍会被送至中国税务机关。”

将海外账户金额减少到100万美元以下,对富豪来说,则不一定很经济。海外资产配置的目的是希望财富增值,同时能够有效运作,如果将每个账户的金额都降至很少,这样必然会增加账户维持的各项成本。同时在有些国家,不排除金融账户会存在合并计算金额的情况。

针对还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将资产立即转至非CRS参与国,赵女士分析称:“如果资产原本是配置在CRS国家之内,想要转到非CRS国家,将涉及很多问题。比如资产能否转移?像房产、股票等非现金资产的转移、变现都比较难,也可能涉及较高的税负成本;再比如,资产转移到非CRS参与国后,能否实现财产的安全及增值也需要考虑;此外,如果现在仓促地转移资产,相关账户会被列为特别关注账户。”

至于通过设立壳公司购买在CRS参与国的金融资产来逃避信息互换,赵女士表示,这种做法同样行不通。举例而言,如果中国税收居民通过设立壳公司购买英国的金融资产,此时,该壳公司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该机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英国税务当局会将其金融资产信息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正确的打开姿势



律师建议称,首先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资产在海外的分布情况,比如是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还是以其公司名义持有的,是否存在没有申报的收入(个人和公司层面的),从而计算出目前面临的风险敞口有多少。

“由于CRS 已经开始启动,金融机构会根据所在国CRS 规定,采用2015年12月31日或采用2016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作为判断高净值客户存量账户的标准,所以现在这个时点来看的话,这些富人在海外的存量账户的信息已经基本上会在2018年9月以后交换回中国。”律师说。

“移民并不能解决问题,CRS下看的是税收居民的概念,而非国籍。所以在国内居住时间和中国护照是否会被注销,都是判断是否中国税收居民的重要标准。”律师也表示。

如果大部分的生意和生活还要扎根在中国内地,律师的建议是立足于国内,根据产业的特点寻求合法的方式降低有效税率。譬如寻求一些可以享受较低税率或所在行业能够得到当地政府财政补贴的地区注册公司,或者考虑将企业形式设定为合伙制企业,这样可以免去企业所得税,只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要在境外成立公司,建议到中国香港或新加坡等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真正组建一支核心团队进行实质上的经营,而非到开曼群岛、百慕大这些“避税天堂”去注册一个不太可能有实质业务的“壳公司”。

某知名律师则撰文建议,在账户注册地和投资架构上做筹划。他表示,虽然有101个国家和地区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诺,但是在法律意义上还需要再通过国内的批准和强有力的实际执行,目前各国进度不一,并且各国对参与的内容和进行信息交换的地区也会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项。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终执行CRS的国家(地区),仍存在广阔的筹划空间。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资产配置,需要注册海外金融账户的,可以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比如,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对外投资采用公司形式相比较于个人,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在资产配置和管理中也可以积极引入信托架构,以实现账户保密的功能。



总体而言,并没有一个适用所有人的所谓应对CRS的统一策略。“在做资产配置筹划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资产状况和配置;未来资产的盈利模式;个人及家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地域选择;所经营企业的所在国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家族财富传承等等。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个案进行设计、筹划。”可以考虑的方向包括: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配置,对于房地产可以在法律、税务等各方面可行的前提下,考虑由个人持有或设立信托持有,对于珠宝、字画、古董、游艇等非金融资产可以考虑个人持有等;

另外,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的资产可以考虑配置到非CRS或CRS执行力度相对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财税界人士还表示,从另一个方面而言,政府也需要反思税率过高的问题。在中国,个人企业家面对的是25%的企业所得税加上税后高达20%的个人所得税率,可能最后实际税率高达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落地,希望能合理降低各类个人所得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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