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保护名誉权,知道你损失了多少钱吗?

 

名誉权被侵犯,小铜人教你怎么办!...





林语堂在《吾土与吾民》中认为,统治中国的三女神是"面子、命运和恩典"。而三女神中,面子又比命运、恩典更有势。在他眼中,中国社会之所以不能有民主、法治、乃至安全的交通,都是由于"面子"的作祟。

先生此处所指的"面子",大概贬义更多些。其实,讲面子是所有人的天性,并不是什么坏事,只看用得是不是地方。该讲面子的时候,就该勇敢地捍卫面子。谁要无故坏了他人的面子,就得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上,面子有个正式的提法:名誉。捍卫面子不受侵害的权利,叫"名誉权"。

案例一:微信群里被骂“狗”

广州一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骂街,先是上传邻居照片,紧接着发送辱骂性的文字信息,该业主随后被四名邻居告上法院,被要求赔礼道歉并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被告业主则表示涉案微信号并非其本人使用。

孰是孰非?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昨日通报称,经审理,被告业主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在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遭受辱骂的4名邻居分别赔礼道歉。据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已进入二审。



 ● 邻居:他让我们背负“狗”的骂名 38岁的罗某家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的业主。据白云法院审理查明,罗某家以其本人照片作为头像加入了小区的多个微信群,并使用真实姓名与其他群成员进行交流。

但因罗某家与邻居存在小区管理、业委会选任等事项矛盾,他为此在小区微信群中多次对邻居“指桑骂槐”:先是上传其中一名邻居的照片,紧跟着再上传“每天发条狗上来”、“一条狗放出来不过瘾,这也是个咬人的狗”、“再放两条狗的照片”等相关的字眼进行描述。

去年7月,甘某兰等四名邻居相继将罗某家告上法院。甘某兰等人认为,罗某家在小区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们,骂他们是“狗”,罗某家的这种侮辱行为,公然损害他们的人格,毁坏名誉,并向众多的第三人传播。因为罗某家的侮辱行为,他们在居住的小区内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当每次出门时面对小区内其他住户都背负着“狗”的骂名。

四名邻居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罗某家立即停止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在小区内以公告的方式及当面向他们本人赔礼道歉,赔偿他们每人精神损害金1万元,此外本案诉讼费由罗某家承担。
 ● 被告:骂人微信号一定是我的吗? 然而,罗某家则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罗某家称,作为聊天工具的微信,不是实名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个人头像和修改名称。

甘某兰等四名邻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微信使用人是本案当事人,且所提供证据仅仅是聊天截图,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随便删除后再截图。

而且,四名邻居所提供侵权的证据不完整,没有反映整个事情真实性和关联性,所有证据均没有出现任何辱骂四名邻居的事实,所有截图均未出现“ 是狗”的辱骂字句,无任何证据证明四名邻居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同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须赔礼道歉 

微信名称为“罗某家 G1”等微信是否由罗某家本人使用?白云区法院一审后认为,该微信使用了罗某家的私人照片作为微信头像,部分微信昵称中还包括了罗某家所住楼房的编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且该微信在不同业主群中的发言内容,大多是从业主角度出发,就小区管理发表意见,符合罗某家的身份及立场特征。

且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冒用罗某家的姓名,以其名义并同时使用其姓名、照片、居住地、手机号码等信息,从罗某家的立场角度对小区管理发表意见。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微信的使用人就是罗某家本人。法院认为,在汉语语境中,称某人为狗是明显的辱骂他人的行为。罗某家在业主微信群中,先上传涉案邻居的照片,并在传送照片后发送文字信息:“大家警惕这条狗,很老了,也很会咬人”、“每天发条狗上来”。

虽然未列出邻居的姓名,但罗某家辱骂的对象已经非常明显,就是照片上的邻居,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邻居的名誉权。 ● 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 针对此事,有法律专家表示,微信群,因其能够及时搭建多人共享的社交平台而备受推崇,但千万不要以为微信群属于小圈子而肆无忌惮。实际上,微信群也是公共场所。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表辱骂言论,与在小区公告栏贴大字报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

法院判决罗某家在涉案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辱骂四名邻居一事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小区内或法院公告栏公告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罗某家承担。

案例二:行乞者身边举牌是否侵权?
繁华商业区一直都是乞讨者“工作”的最佳场所,这里拥有城市中最大的人流量,当然也就有更大的机会博得路人的善心。

在张家港沙洲路步行街一商场楼下,一名年轻男子以母亲患重病为由跪地乞讨,“母亲”就躺在地上,旁边站着一名城管协管员,举起了写着“诈骗请小心”的牌子。

被搅了局的“行乞者”最后只能逃之夭夭。据当事城管协管员介绍,乞讨男子是个“熟面孔”,当天曾躲进小弄堂里抽烟打电话,用的是苹果手机,抽的是中华烟,这让他们更加确信,男子是职业行乞,根本不是家中有困难。  ● 劝离无效难倒协管员,这可咋办? 
既然是职业行乞,城管该怎么处理呢?张家港市城管执法大队城南中队副中队长冯新宇说:“确认是职业行乞,我们首先会劝离。”

当天,曾钦国和赵峰对樊某进行劝说时,樊某就像什么都没听到一样,毫无反应,躺在地上的老太太更是像在熟睡。冯新宇说:“按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救助站没有限制乞讨流浪人员人身自由的权力,如果对方拒绝救助,引导、劝离又失败,我们就比较尴尬了。”

据了解,城管及协管员在平时的工作中会举着一些牌子,上面写着“禁烟”之类的提示语。见劝离无效,曾钦国立马想到了举牌子的方法。

步行街的城管岗亭还留着这块临时制作的牌子,牌子正面是一张彩色打印的纸,上有“诈骗请小心”,四角用透明胶带粘着,比较简单。“制作这个牌子花了约10分钟。”曾钦国说。

制好的牌子送到现场后,曾钦国便举在手里,站在樊某旁边。
 ● 耗了20分钟,行乞男子收摊走人 曾钦国手中的牌子引来不少路人围观,大家拿出手机拍照。樊某的面前就相对冷清了,没人再过来施舍钱财。樊某硬着头皮跪了一会儿,便起身去身后的弄堂,一边抽烟一边打电话,留下“患病母亲”躺在地上。

电话打完后,樊某转身走到弄堂口,拿出手机,对着3米外的赵峰拍照,还对着赵峰说:“来来来,给你拍个照,我记住你了。”由于正对着樊某,赵峰也看清,樊某的手机确实是苹果的。有眼尖的群众也叫起来:“看,苹果手机。”见情况不对,樊某立马把手机收起来,继续抽烟。

抽完烟,樊某又跪下了。约5分钟,来了一位路过的好心老太太,这位老太太蹲下对樊某进行劝说,樊某便对地上躺着的人说:“走了!”一声令下,只见地上的老太太一下子爬起来,收摊,走人。

从举起牌子到樊某离开,整个过程约20分钟。举牌子这一做法得到了很多围观群众的肯定,大家都说:“这招太管用啦!” ● 小铜人来科普  一个法律问题 在行乞者身边举上这样的牌子是否构成侵权?张家港市城管执法大队城南中队副中队长冯新宇表示:“我认为这不会侵犯他的名誉权。”

他解释,首先协管员举牌子之前,已经确认其为职业行乞,也就是说,对方虚构了自身情况来欺骗群众;其次,协管员与对方保持了适当距离,也未在牌子上点名道姓,只是善意提醒群众。

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璐也表示:“牌子上只写了‘诈骗请小心’,并没有标明是某人犯了诈骗罪,说诈骗是为了让群众理解,表述上偏口语,这并不构成侵犯乞讨者的名誉权。” ● 如何辨别职业行乞 多长心眼肯定没错 行善之前一定要多留心眼,多问几句,不要被一些职业行乞利用,助长不劳而获的风气。比如,你可以假装拍对方照片或者假装要报警求助,看对方是否回避,以试探其真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则要随机应变。
 延伸阅读:涨姿势啦!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 侵犯名誉权该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就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而言,赔偿损失是对其精神损害和附带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对社会评价降低的赔偿。

人格不能与金钱相交易,金钱也买不到好的声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人将赔偿作为原告方的主要诉讼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无疑是对法律的曲解,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赔偿损失只能在精神损害或附带财产损失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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