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谦·观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取得胜诉?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关系到单位的管理权威、声誉、经济成本等,尤须审慎处理,应对不当极可能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



引言: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不是孤立存在的,单个案件背后体现出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化程度、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情况等,具有产生群体性影响的可能。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关系到单位的管理权威、声誉、经济成本等,尤须审慎处理,应对不当极可能带来不良的示范效应。

案情
简介:

某公司以员工张某存在虚报工时、弄虚作假、虚假报销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送达张某。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笔者担任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针对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这一焦点问题,从企业的规章制度、张某的违纪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等方面,梳理提供了详实的证据,通过庭审清晰呈现了我方应胜诉的理由。经审理,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了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的请求。张某不服又提起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法院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一致。
胜诉
要旨:

用人单位即时辞退,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事先不必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需向被辞退的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我国实行的是只有符合法定理由才可解雇的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该合法性不仅包括实体上合法,还包括解除程序上合法。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已公示或告知员工本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款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程序作出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符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员工本人等条件,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依据。

基于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适用依据,应满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员工本人的条件。单位在庭审中应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已告知员工。

二、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行使解雇权。这里的“严重违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自主权的空间,单位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纪律、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等预先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者所犯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是否明显失当等,都将是司法审查考虑的因素。

三、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据此,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工会,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但,解除之时未通知工会的,可在起诉前补正。

四、向员工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通知中应当载明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制度依据,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刘 扬  律师
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吉林大学法学学士,二OO二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二OO三年开始专注于劳动法律的研究及实践。曾先后在山东大元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任职。主要负责:劳动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合规性问题咨询,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有关文件的起草及审查修改,企业裁员与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设计实施,各类劳动争议(和解、仲裁、诉讼)的处理。为众多领域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曾办理了海尔、海信、青岛钢铁、歌尔股份、农业银行、中国外运山东公司、青岛黄海橡胶股份、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青岛佑兴集团等众多单位的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华润纺织系统、东方铁塔股份公司、青岛钢铁、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等单位的劳动人事专门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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