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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依据法律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依据
法律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法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改委《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业主误区

误区一

我还没入住,并未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凭什么收费?

点评: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误区二

家里的问题都还没解决,我为什么要交费?

点评:

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权的法源基础是“共有产权(即除专有产权之外共有部分)”而来的。所以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应尽管理义务,如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为其专有部位提供服务的话则需要支付必要的报偿。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以下板块构成:

·   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办公费用;

·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误区三

我又没请你们也没跟你们签物业合同,我为什么要交费?

点评: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业主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即签字认可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单个业主不得以个人原因不履行共有权益和义务。

误区四

我家的东西丢了,你们管理不到位,拒绝交费?

点评:

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物业公司具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但物业不具有承担业主生命及财产的保管和保险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上不存过失,物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上存在不足,并与物品丢失有因果关系,物业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业主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例如:公民纳税支付公安机关的费用,但公安机关也不能确保每个人的生命财产不被侵犯。



物业管理费的构成


收费难的原因分析


物业管理费催收方法和技巧
前言

1、在日常物业费缴纳过程中,业主常常会因为工作繁忙、人在外地、返修整改、久未出租……等各种原因迟交、甚至拒缴物业费。为了维持物业的正常运作,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催费”便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

2、本宝典是通过在日常催费工作中的不断尝试和总结编写而成的催费妙招。招与招之间可单独使用,亦可根据不同业主、不同情况据实搭配使用。选择招数时应按先必做后自选、先个人后全体、先私人后正式的原则进行。

3、重点说明:本宝典所言“催费”一定是基于所有物业服务均达标的前提下进行的,切不可只“催费”无“服务”。

索引 
招数

必达

招数

自选招数

法律招数



第一招



第二招



第三招



第四招



第五招



第六招



第七招



第八招



第九招

适时提醒

断其后路

苦肉计

地毯

搜索

统一

战线

糖衣

炮弹

全民总动员

催费函

律师函

序号

常见欠费业主类型

参考使用招数

1

未缴费的所有业主



2

满口答应,却总不出现的业主






3

无法取得联系的业主




4

房屋存在整改问题的业主




⑥ ⑧

5

因房屋久未出租而欠费的业主




⑥ ⑧ ⑨

6

曾经对物业有误会,发生过不愉快的业主



7

以工作忙、不在家、无时间等为借口的业主






8

所有关怀、催缴均无效,恶意欠费3个月以上的业主




适时提醒

1、对象:

未缴费的全体业主

2、招数说明:

由于工作生活繁忙,业主常常忘记缴纳物管费一事,更有甚者觉得迟交1、2个月也没什么。故我们应从每月5日起,按照下表中的时间节点及客户类型进行分类,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不断提醒业主,给业主紧迫感,让其明白是否按时缴纳物管费是有人管控的,打消客户“迟交无所谓”的念头。

正常缴纳的客户越早完成缴纳,你才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对付“困难户”。

下表中所列时间节点均为催费必达时间点。此外,各项目可根据自身特殊情况添加。

预缴款用完的客户一定要和按月缴纳的业主分别发送短信,避免业主产生“他只是群发,不是在提醒我”的想法,耽误缴纳时间。

断其后路

如果业主以最近比较忙,或者不在本地为借口,则直接为其提供转账方式,并确定转账的时间。

如果业主一直含糊其辞说”最近”“这两天会来交”则要和业主约定一个有效的时间,到了时间之后再次提醒业主,这样,不仅使业主自己心里在时间上产生紧迫感,同时也让一拖再拖的业主产生失信的感觉,最终达到有效催费的目的。

确定时间后一定要按着时间持续跟进

在谈话中要向其透露,如果他没得按时缴纳,下次一定会准时再联系他的信息。

3、话术

您看您平时也比较忙,不如办个银行代扣,多省心啊,就不用每个月还要惦着来这边缴费了,还大老远的。(用意:突出远、累)

像您平时比较忙(人在外地)的,也可以考虑银行转账啊,我们这边有招行和农行的,您看哪个还比较方便啊?

X业主,打扰您了,我来跟您确认一下转账的时间和金额,避免中途有什么失误。

那行,下周二我让财务查账,到了我通知您。(用意:告知业主,我会继续跟进这个时间,如果没有到,我还会再“骚扰”你的)

4、案例

XX小区业主某业主之前有几个月的历史欠费。电话打过去一直说”没空“、”知道了“或“有时间就交”。在沟通过程中,小X建议业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X先生,像你这样比较忙的话可以考虑转账的,本来您在外地回来一次也都不方便。我把公司账号发到你手机上”,发送账户后,过半小时,再次联系业主。“X先生,帐号您收到了吧,你看您哪天有空转呢,我好让财务帮您注意着,及时入账”。X先生同意了两天后转账。两天过后小X继续打电话给X先生说:X先生,您已经转账了哈,我跟您确认一下转账的时间和金额。(一定要非常诚恳坚定地认为他已经转账了,哪怕你已确定没有)如果他说还没有转,好,继续说:“那你看这个周末之前可不可以啊,到时候我再跟您确……”

就这样,他第一次说不好意思还没有转账,第二次是还说没转,到第四次就不好意思再说了。几次下来,X先生也就“不想再被烦”直接转了,还预付了半年的物管费。

公司行为-催收函

1、对象:

部分业主针对某一个自身认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问题拒缴物管费(如房屋久未出租、公摊水电不合理等等),在已经过多次解释沟通(我方无责任时),或已解决该问题(我方有责任时),但对方仍不肯缴纳物管费想借机得到进一步好处或实惠的业主。

2、招数说明:

此招将员工与业主间的个人行沟通行为转换为公司层面的正式行为,使客户产生逼迫感,打消其“讨价还价”“你们拿我没办法”“能拖一时是一时”的念头。

随催费函一定要附上该业主的缴费明细、欠费明细及缴纳方式的说明,以免业主答应缴纳后再询问查询,耽误缴纳时间。

催费函寄出1周内,请勿主动联系业主,要知道你找他还是他找你,决定了最终的主动权在谁手上。1周后,如业主未主动联系,应及时与其取得联系,探听情况。
XX物管费催缴函
尊敬的XX业主/XXX女士: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XX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近期我司一直就贵宅物管费未缴纳一事与您进行沟通,现将我司的想法和建议与您作如下交流:

就您所反映XX写字楼租售情况不好的问题,我们正在做出更积极地协调处理,并已在近期收到一定的成效,仅二月XX就新增入住8户。就您的物业而言我客户中心前台也在积极地帮您推荐。在我司积极协助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您多次提到“人在外地不便缴纳物管费”,对此我司与您几次交流了意见:考虑到您身处外地,无法亲自前往缴款,我司曾提出可采用转账或代扣等方式,但您均以“工作忙没时间春节回来再缴”为由拒绝。现春节已过而您一直未如当初所言前往客户中心缴纳相关费用。节后,我司负责人曾于2月20日、3月18日多次尝试与您联系,但电话均为拒接或无人接听。而根据您购房时与我司签定的《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五条3.1.2中“乙方应在当月15日之前将费用金额缴清,逾期每天将按应交纳金额的3‰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故作为业主,您有按时缴纳相关物业费的责任。作为从事服务工作的企业,我司愿意为业主做更多的工作,也非常乐意给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同时也希望业主能站在客观理性的立场上,理解、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提醒您贵宅从2008年11月截止至2009年3月15日,已有6个月的物管费计6965.10元及滞纳金计1273.34元共计8238.44元未缴纳,希望您接到此函后尽快到物管公司西城天街管理处结清相关费用,也避免产生更多的滞纳金,造成您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希望随时与您保持沟通,若您有好的建议,也非常欢迎您给我们提出。

物业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XX

法律途径——律师函

1、对象:

所有关怀、催缴均无效,恶意欠费费用3个月以上,发多2封以上催费函无效的客户。

2、招数说明

此招能震慑恶意欠费客户,消除某些客户认为物业是弱势方拿其没办法的观点。

当有多人同时符合律师函发放条件时,切勿同时发函,以免“狗急跳墙”多人抱团,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几人中较为怕事或领头的人“开刀”,杀鸡儆猴。

发函前,提前以私人名义“透露消息”给业主,让他赶紧前来缴纳。

随催费函附上该业主的缴费明细、欠费明细及缴纳方式的说明,以免业主答应缴纳后再询问查询,耽误缴纳时间。

律师函里的缴纳时间最好定为离发函日2周。

在发函后不要主动与业主联系,等其上门,你便可掌握主动权。如到达律师函上约定的缴费时间时,对方任未主动联系,则联系业主,探听情况。

在律师函的发放过程中,一定要让客户感觉这是从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如用律师事务所的信封等)

切忌,在所有的沟通中一定要向客户传到你们是一个战线的信息,以便后期的交流。如业主态度激烈,可以私人立场,解释你是与其一个战线的发函是公司行为,如果能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可帮助其向公司申请从正式起诉名单中删除。
关于敦促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律师函
XX函字(X)第



XXX女士(XX业主):

本所受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所委托人”)之委托,敬告如下事宜:

本所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阁下是XX物业业主,阁下与本所委托人签署有《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并接受本所委托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从2008年11月开始,贵方一直未按时至物管处缴纳物管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公摊水电费等。截至2009年6月18日,阁下共欠费金额达人民币11343.69元;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561.42元。

本所委托人之物业管理人员已多次与阁下联系并催交相关费用,在此期间本所委托人仍按照物业管理合约为阁下提供完善、周到的物业服务;但阁下仍借故拖延,未能交纳所欠费用。

本所认为:阁下是物业管理人依法管理的物业业主,应充分履行并遵守《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遵守《XX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否则应交纳滞纳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本所委托人已经委托本所向贵方敦促交纳有关费用。

本所特此函请阁下:

1.于2009年6月29日前至本所委托人之管理处结清以上费用;

2.如果贵方未能在上述期限结清该等费用,本所委托人可能采取暂停物业服务之有关措施,且本所将根据本所委托人之要求,依法提起诉讼,届时,由贵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特致专函,敬希垂注!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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