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律说法】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并过户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何

 

2017-03-01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案情介绍】:

2012年甲男与乙女两人登记结婚,甲男于婚前购买房屋...




【案情介绍】:

  2012年甲男与乙女两人登记结婚,甲男于婚前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甲乙双方商议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变为甲男跟乙女。2014年双方再次将房屋登记于乙女一人名下。同年,甲男起诉离婚,主张房屋为其个人所有。【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为甲男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过两次产权变更将该房屋过户至乙女名下。乙女因赠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取得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仍应依法进行分割。故确认房屋为双方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

【尚律说法】:

  此案的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房产本是甲男婚前个人所有,但其将乙女添加进去作为房屋产权人,此行为可以视为将个人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又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对乙女的赠与,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登记在乙女名下的房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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