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常见的三个法律问题

 

因此,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遗失物的常见法律问题。...

                                                                  文/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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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难免会遗失东西。有遗失现金的、有遗失证件的、有遗失宠物的等等。围绕遗失物这个主题的新闻,也是显尽人生百态。有拾金不昧的“英雄”;也有想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或者想借此发笔小财的“小人”;还有重金悬赏找回遗失物,等找回时赖账的“滑头”。因此,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遗失物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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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取回遗失物失主是否需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从物体遗失到取回往往会隔一段的时间,在这期间,遗失物可能是由他人保管的,那么,失主在取回遗失物时,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有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法定义务。
问题二:失主高价悬赏取回遗失物时可否反悔?


实际生活中会存在失主承诺支付高价以找回遗失物,甚至还会发布相关的悬赏广告,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失主取回遗失物时可否反悔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为悬赏广告不论按照理论上的要约说还是单方承诺说,都仅是对悬赏行为法律定性不同而并不影响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承担义务。因此,当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取回遗失物时不仅要承担支付必要费用的法定义务,还需要承担支付悬赏广告中相应价款的义务。
问题三:拾得者以遗失物为要挟获取钱财是否可能涉嫌犯罪?

某些遗失物对于失主可能至关重要,例如商业合同、身份证件等,某些拾得者也会利用此点向失主索取高价报酬,甚至以此为要挟获取钱财,对于该种情形,拾得者是否可能涉嫌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如果拾得者以遗失物为要挟,想以此获取不法利益时,将会受到治安拘留或罚款,如果达到上述法定数额则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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