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大胆买保险,法律会保护你!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明确表示:人民银行...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明确表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买保险更放心了!

1、所保险买产品与自身所需保障不匹配,花了冤枉钱?

别怕!

《意见》第三部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2、交了钱但却因代理人一己私欲而使保险未生效?

别怕!

《意见》第三部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3、看不懂保险合同?代理人夸大收益、虚假宣传?

别怕!

《意见》第三部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4、买一份保险被搭售其它产品?必须接受附加条件?

别怕!

《意见》第三部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5、各式合同中的小字部分、隐秘部分、除外责任?

别怕!

《意见》第三部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投保容易理赔难?想维权却发现难于上青天?

别怕!

《意见》第三部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7、咨询保险却发现个人资料泄露频遭骚扰?

别怕!

《意见》第三部分--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放心买保险,不仅消费者权益有保障,保险独有的权益也有法律保障:

1、保单是不被罚没的财产——公司可以被查封,财产可以被没收,房产可以被拍卖,但保险金不能动!

《保险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天有不测风云,但不管身背多少债务,保险金都可以自由支配!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到期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不能情比金坚,大难临头各自飞?再衰的婚姻也不能分割保险金!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4、保险理赔金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指定受益人,避免家人因财产分配大打出手、闹上法庭!

《保险法》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5、保险是免税的财产——一旦遗产税开征,又想把辛苦打拼的钱全部留给子孙,保险就是最佳的避税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买保险,您还有什么不放心?

《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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