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具备条件家庭农场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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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

家庭农场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2.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

3.生产经营相对稳定, 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且有规范的流转合同;

4.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资料;

5.产品商品率达到95%以上;

6.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质量安全标准;

7.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露地蔬菜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10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鸡存栏1万羽以上;从事花椒、核桃、苗木等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农户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家庭农场申请人身份证;

(2)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3)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在《陕西省家庭农场审核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所有资料报送市农林局。具体工作可由镇办农经站负责。

3.审核。市农林局接到镇办转来的家庭农场认定申请后,及时移交市经管站对申请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市经管站依照经营类型组织考查评审小组(养殖类由所属镇办畜牧兽医站,种植类由所属区域农技站人员组成)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小组要对家庭农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填写《陕西省家庭农场考查确认表》。考查确认表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考查小组评审依据。考核小组对照认定条件,结合考查情况对家庭农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认定审核意见。

4.公示。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在韩城农林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认定原因说明,并退回认定申请资料。

5.颁证。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市农林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三)注册登记

经认定的家庭农场,鼓励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须持农林局颁发的认定证书,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工商局按照《陕西省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中“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的,到市农经站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其它农业公司等组织或实体,不属于“家庭农场”认定、注册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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