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真的需要一份“忠诚协议”,那这些字眼 统统都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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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律师来了”微信推送《家内“分居”近10年,他说:要走一分钱我都不会给!》中,当事人王女士说,“家里感受不到还有丈夫的存在,说得难听点,就和‘丧偶’差不多。每天我去上班,他就在睡觉,等我下班了,他又去打牌了。”

明明是领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却过得形同陌路,听起来匪夷所思,但推送后,“律师来了”后台却收到数十位微友发来的相似遭遇。

微友静如(化名)今年36岁,本命年,大儿子6岁,二胎临产在即。

可她说,丈夫总是看起来很忙,说起来都是忙着赚钱养家,可是一忙就忙到"电话常常没电关机"、忙到"两三天才打个照面"、忙到"卧室的床单可以只洗半边"、……



静如说,“我心里有怀疑,但说不清是不敢还是不忍心打破现在表面平静的生活,所以我希望能和他立有一份忠诚协议,希望对他有所约束和提醒,也希望所有事情最终能回到正轨。”

不止是静如,在数十位有着相同遭遇的微友口中,我们听到了一个共同的声音——忠诚协议。或许是现有的婚姻让他们失去了安全感,于是寄希望于这一份协议能够对另一方有所约束,哪怕最终不是想要的结果,至少还留有一些物质保障。

大家口中所说的"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生活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的情形。

但严格意义上讲,“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所以,律师仅就浙江地区进行讨论。


张逸君:”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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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6月27日,浙高法民一【2016】2号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六条的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根据对以上浙江省高院解答的理解,可以从三方面出发,适当规避所谓“忠诚协议”被认定未生效或无效的风险:

首先

如果当事人一定想要表述为“忠诚协议”的,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 在协议中不要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
  2. 在协议中约定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被认定以高额赔偿限制对方婚姻自由的情形;
  3. 在协议中不要出现“净身出户”等等以婚姻关系解除为生效条件的表述;在协议中尽量细致罗列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发生纠纷时还需取得足够且有效的证据。


其次

当事人可以签署书面的婚内财产特别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对婚后各自的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赠与、继承等有关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做出划分、约定,同时需注意,约定还应明确财产如何转移和过户,如房产的过户、存款的交付、股权转移工商局的变更备案等等。如果为了达到“忠诚协议”的效果,可在约定有如下条款表述:为保证夫妻双方感情和睦,如有一方出现婚外情的过错,双方约定家中某房产(或是存款、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罚性的经济赔偿或补偿代价)归无过错方所有,属于无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过错方将来表现转好,忠实于配偶,双方可适时撤销本婚内财产特别约定,恢复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如果有了这样的书面的条款,发生纠纷时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高了许多,对另一方的背叛出轨风险也有所遏制。

最后

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把忠诚协议的内容放到离婚协议书中。

协议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成立。就算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至此,忠诚协议的内容一般都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净身出户?

前面讲到一个词——“净身出户“,这也是许多夫妻闹离婚时常常挂在嘴边的一个说法,一般是指离婚后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走自己的随身物品。但严格意义上讲,“净身出户”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的表述为“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何种情况下“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这首隐秘的歌 送给被困扰的你们

愿现实安稳、岁月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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