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沧州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一级应急响应!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河北省气象台联合会商,预计12月16日至21日我市重污染天气将达到区域红色预警水平,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区域一升级Ⅰ级应急响应、区域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109号)的要求,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于12月16日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应急响应。
一、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二、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四、倡议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五、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六、市区内实行交通管控措施。主城区(含县城)实行24小时非营运车辆单双号限行(含节假日,号牌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外埠车牌号不限),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主城区黄牌照货车按照《关于主城区黄牌照货车限行绕行的通告》(沧公告〔2016〕1号)进行限行绕行。其他县(市、区)城区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七、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八、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不低于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九、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十、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强化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和原材料运输;煤场、料场一律停业,铁路、港口散货运输减少作业量,并采取严格抑尘措施。
十一、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十二、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清扫保洁频次。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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