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这些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给你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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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 你可能会首先想到
是否感觉心慌了一下


北京市四中院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小编精选其中六大案例,带你进一步学习新行政诉讼法,涨姿势!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之际


4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并公布了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房屋征收拆迁等在内的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你最期待的行政审判变化,小编已经整理好啦!






案例一   

王某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要求

履行行政协议案
行政协议  诚信原则不能忘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本案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行政协议类案件。

本案行政机关一方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已依法妥善履行各项义务,保障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依法履行了职责。行政协议制度的引入,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履行法定的职责,也要根据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案例二   

刘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没收

物移交批准案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违反了法治的精神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一规定拓展了人民法院的审查深度。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实质上违反了法治的精神,也是违法行为。

本案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对被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移交处置的行政案件,也是首次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以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案件。

本案处罚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没收后的处置方案,但本级政府批示被处罚人自行处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精神,达不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案例三  

宋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房屋行政征收案
房屋征收决定  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都要审查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及其补偿问题涉及面广,直接关系重大民生利益和区域经济发展,蕴含群体性因素,政府应当依法稳妥处理。
本案中,法院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从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着重对作为征收前提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区改建前期意见征询、征收要件、征收程序、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情况以及体现市场化补偿标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判决体现了房屋征收类行政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判规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



案例四  

孙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 可要考虑清楚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包括两种形态:其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二是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前者是法定的,后者是基于委托的,该委托的条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只要是“不能出庭的”,皆应当委托,且只能“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不允许行政诉讼中见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情形发生。否则将视为行政机关放弃了当庭答辩、放弃当庭陈述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机会而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行政机关将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什么不能出庭,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不是该法所规定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违法的复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七



 
王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行政复议双被告双审查 靠谱


“行政复议双被告”是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明确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行政复议双被告案件。

本案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了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该案对审理行政复议双被告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八

张某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案
政府信息公开 自由裁量要有依据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具有初步的审查判断职责。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对履行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审查判断职责的事实进行说明或举证,法院则应审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理由是否充分。
本案的价值在于,明确了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了审查判断;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充分说明其认定商业秘密的判断依据与理由,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诉告知书应予撤销。
怎么样,新知识你get到了吗?
   
以后遇到行政诉讼再也不怕不怕啦!
最后的最后小编想说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 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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