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惩戒的教育培育不出健全人格的学生

 

于是,不少在被“尊重”声中成长起来的学生,只知道自己的生存权利,不知道自己活着的责任,只要满足自己的一切,便不顾及社会公德,只能被赞扬,不能受批评,只求别人无条件地尊重自己,不愿自己最低限度的尊重他人。在一片“尊重”声中,...





由于引进了西方民主教育思想,我们的教育观念和方式发生了很多改变,尤其是特别倡导“赏识教育”。这种教育观念崇尚鼓励和欣赏孩子,反对任何形式的体罚,要求对待学生的错误要有宽容之心,不能简单粗暴。此教育观念甫一深入民心,确实更加符合理想教育的境界。然而,我们很多时候矫枉过正了,忽视了传统教育中“惩戒”方式的必要性。在教育界存在一种值得警惕的现象:有人只允许赏识学生,而少提,甚至怕提,不提对学生的必要惩戒。尽管我是最赞成赏识孩子的老师,但我不会因此而否定惩戒的作用。我以为我们现在的教育要以赏识教育为主,辅以适度的惩戒。推行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尽可能地以平等的姿态与孩子对话,给孩子创造宽松自由的氛围,这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所追求的教育境界。但在实际教育工作中,当对有的学生单纯讲道理难以奏效时,适度运用惩戒手段也是必要的。



一、纯粹的赏识教育的弊端

我国传统教育有其片面性,老师高高在上,张口金科玉律,学生正襟危坐,仰脸洗耳恭听,惟师是道,惟师是尊,是为“师道尊严”。“师道尊严”式的教育确是剥夺了学生人格尊严,扼杀了他们的鲜活的个性,也违背了民主平等的教育原则。

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先进教育思想的引进,曾经被“尊重”遗忘了的学生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张扬个性,保护天性”等先进的教育观念已普遍被广大教师所接受。然而,不知从何时起,“尊重学生”内涵被不断扩大和曲解:“只有不合格的老师,没有不合格的学生”、“好孩子是夸出来的”、“学生永远是对的”、“学生就是上帝”等流行语在教育圈内此起彼伏,舆论也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只能说好、不准说“不”。学生们一夜之间推上被“尊重”的极端,“师道尊严”的师生关系,现在成了“生道尊严”。

中国传统的教育是以严格著称的,所谓“严师出高徒”。这种严不仅是教学的严格,也在于管理的严格,这是一种优良的传统,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继承而片面地强调要鼓励、赞赏孩子,这种教育思想,已经有了矫枉过正的嫌疑。“惩罚”一词淡出了教师的话语范围,淡出了学校教育甚至家庭和社会教育。

我们培养学生不是只培养那种只能在温室里的花儿,而是要培养能够面对生活、工作中的各种困难险阻的人才。我们不能用纯粹的“赏识教育”的外表来掩盖我们教育出来的学生的空虚和不健全:人格上,他们只能接受表扬而不能接受批评;心理上,他们同样只能承受表扬而不能容忍批评;行动上,他们乐于接受别人的赞誉,怒对别人的批评。孟夫子曾发出“教亦多术也”的感慨,说明古人已经意识到了,教育的方式也不是单一的。就像我们的学生在政治课上学到的“自由”和“纪律”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样,不能只有“自由”而没有“纪律”。所以说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作为教育手段中的两个不同的面,我们不能只有惩戒而没有赏识,也不能只有赏识而没有惩戒。我不能赞成那种没有必要的惩戒的纯粹的赏识教育,我以为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辅以适当的惩戒。在当今的现实社会中,我们的社会不需要只听赞美,而不能听进批评意见的人;我们社会不需要不能承受困难和挫折的,只能在顺境中生存的人。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人格健全,能够也有能力面对现实生活中种种困难挫折和各种挑战的人。

二、产生这种只强调“赏识教育”的根源

这样一种情况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的形成有其法律原因,社会原因和教育界内部的一些原因。

1.法律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四)中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个法律条文中的“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情况叫做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导致教育界及教育主管部门认为:教师不能在任何时候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这是纯粹的“赏识教育”产生的催化剂。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使得我们许多老师艰难的面对赏识教育。据我所知,像西方某些国家恰与我们相反,比如英国就以法规的形式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以让老师更好地教育学生。我们常说教育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苛求教育是万能的,却苛求教师是万能的。常听说这样的一句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教师。这符合唯物主义的辨证观吗?

2.社会原因。我接待过一些行为习惯较差的孩子的家长,他们很多的都是被捧在父母手心里的“小太阳”,父母一训斥他们一两句,眼泪汪汪地就掉下来了,就算男孩也是这样。而且,有些孩子发现眼泪是在跟父母讲条件时候最好的武器,他们总能用眼泪博得同情,然后父母就能满足自己的要求。甚至有孩子会以离家出走或自残行为威胁父母,迫使父母答应自己提出的任何条件。还有一些家庭,夫妻双方就如何教育小孩达不成共识,一个极力护着孩子,一个又对孩子严加管教,或者父母严厉教子,但是祖父母辈特别袒护孩子,这样教育的效果都会相互抵消,而且容易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这种家庭中一味呵护、赏识的家庭教育,并不是英国伟大的教育家、快乐教育的创始人——斯宾塞的快乐教育。斯宾塞在他的快乐教育中提出了自然惩罚法,他提倡让学生自己独立的为其行为后果负责,在承担行为后果的过程中,接受教育,而不是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惩戒。

3.教师自身的原因。在上面两个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我们的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开始在新课改的大背景下探索新形势下的教育管理的途径和方式。我刚步入工作岗位的时候,豪情万丈,充满了对于教育的无限热忱和理想情怀,全力贯彻西方民主教育思想,完全没有领会惩戒教育对于教育的重要性,最终导致教育效果很不理想,现在想来,确实是我当时太过教条主义,总想把书本中所学到的教育思想机械地套用到现实的教育中去,但恰不知理论之种是一定要在合适的土壤中才能结出灿烂之花的。那个时候,我对学生的教育甚少用批评训斥,更别说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甚至连碰都没碰学生一下,更枉论什么罚站等。时间久了,部分学生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因为他们认为老师只能找他们谈话,而且家长也挑刺,更是壮大了学生“欺负”老师的胆子,学生“报答”我的方式就是我“听着”,但我有没听,你能奈我何。一旦你碰了我,我就立马告诉校长或者家长,告你体罚学生,让你老师吃不了兜着走。哎,无奈当时刚入职,胆子较小,也就只能任由学生和家长欺负了,忍气吞声地过了一年,后来经过长期的反思,终于明白了教育不仅是要赏识,也需要借助适度的惩戒方可奏效。



三、还教师以适度惩戒权

赏识教育与适度惩戒并不矛盾。

教育的确应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但是,并不能将“表扬”作为唯一的教育手段。一个人的成长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有时会误入歧途,这就需要教育者用合理的手段去帮助、去训导,也包括运用适当的惩戒手段,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其实我以我个人的经历得出结论:尊重教育与适度惩戒并不矛盾。我现在以“快乐教育”为宗旨,但是决不盲从,而是辅以批评教育。我觉得教师应该尊重学生,但尊重学生不意味取消批评。我们对尊重的理解不能走极端,有时候,批评和惩戒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

以人为本与适度惩戒也不矛盾。

“以人为本”,是指做任何事都要以“关心人,谋求人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一般来说,孩子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教育就是唤醒人,使人健康成长。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离开了必要的惩戒,可能就失去了一种最为有效的教育方法。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正确地和有目的地使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的运用惩罚使我们一切工作受损失。”教师面对的是具有鲜明个性的学生,采用的教育方式也应因人而异,因时而变,可以是正面的引导,也可以是反面有力的鞭策。魏书生老师让犯错误的学生写“说明书”,让迟到的同学唱一首歌不也是一种惩戒吗?

有些家长经常给我电话里说道:陈老师,只要我家孩子在学校不遵守纪律或者有犯错的时候,一定要严厉批评,我甚至赞成你对他实施体罚,我不仅不会怪你,相反我还会很感激你。在听到家长如此信任老师的话语后,心中总会有一种暖意,觉得这样的家长才是真爱孩子,真的希望孩子在老师的教育下健康成长。在教育中对孩子的适当的惩戒绝无坏处,尤其对那些十分顽皮的孩子!适当的惩戒有时候比苦口婆心来的更有效,更能触动孩子,使其反思。如今的孩子缺的就是反思,总认为自己是正确,是应该被所有人宠的、爱的!

没有惩罚的教育必然会导致人格的异化。

于是,不少在被“尊重”声中成长起来的学生,只知道自己的生存权利,不知道自己活着的责任,只要满足自己的一切,便不顾及社会公德,只能被赞扬,不能受批评,只求别人无条件地尊重自己,不愿自己最低限度的尊重他人。在一片“尊重”声中,于是:学校因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触及个别学生受到家长责难,教师在施教过程中因履行正常的教育工作被学生殴打、辱骂甚至被迫“下课”。令人遗憾的是,面对某些学生或家长侵犯老师人格甚至生命尊严的事件,面对有些学生偏离健康人格、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法律的案件,总有不少人愿站在一边倒的舆论旁,激愤地指责学校,气愤地声讨教师,却很少有人认识到“师道尊严”不可取,“生道尊严”更是贻害学生终身的温床!我校同事遭遇过好几起类似的事件,学生目无班纪,性格顽劣,不服从老师管教。但是当老师对其施以惩戒后,家长竟然在学校“大闹天宫”。尽管家长后来向老师和学校道歉,但是我们意识到:有什么样的家长就有什么样的孩子,我们从这样的家长身上发现了孩子顽劣脾性的来源。

但是惩戒制度必须科学、具体,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应具有哪些惩戒权, 

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从而建立起以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的教育方式。在法律上应该规定教师不得随便体罚学生,但绝不是不可以。我们应当对教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体罚,可以在什么程度下进行体罚作出明确的规定。如韩国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规定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方案甚至对实施体罚的工具也做了具体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但教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关于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同时在新课程理念中,应当提倡百花齐放、自由实践,让教师在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去探索、去实践教育思想。“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嘛!在教育形式和方法上不要搞一刀切。我们教师要在实践新课改的过程中,大胆探索,积极思考,不断总结,尽可能地实践赏识教育,但时刻不能忘记对学生进行健全人格的培养。

我国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在他的时代就开始提倡因材施教了。纯粹的赏识教育不是万能的,它必须与适度的惩戒结合起来。赏识教育应当成为我们现代教育的主体,而惩戒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必要时(万不得已时)也有可能对学生的教育起到极大的帮助,让我们的学生知道自己是祖国的花朵,但不是温室里的花朵,他们应该能够在各种环境下都能茁壮成长。

(文/陈洁松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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