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帮办 ▏昨天美特好店庆“火了”,今天听友狂吐糟“火大了”!

 

4月26日美特好店庆,全场2.3折起,太原市民纷纷进店支持,小飞侠也去瞄了一眼,我的天呐,那可是正经八百的人...





4月26日美特好店庆,全场2.3折起,太原市民纷纷进店支持,小飞侠也去瞄了一眼,我的天呐,那可是正经八百的人山人海,结账队伍排得老长老长了,一看这架势,小飞侠选择两手空空回家了。不过看大家这热情劲,想必优惠幅度是大大地,没想到在今天的《880帮帮您》节目中,听友们疯狂吐槽“火大了!”

目前,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来自美特好官方的回应。不过我们的听友可是纷纷有话要说,不仅拨打热线的听友络绎不绝,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留言的听友更是源源不断,两个小时的节目时间里刷屏上千条。

@福娃:确实有我就昨天去的美特好 哪是什么打折 唉 羊毛出的羊身上。

@呆!:存在呢,前几年过3.8说的打3.8折,我买了件衣服上面标的60多吧好像,我结账按3.8折结账回家了才看见上面价签底下还压的一个价签,撕开底下看了原价就卖的30多,后来去了就退了,没追究,我记得是攒印花那年

@我心亦竹心:主持人早上好!早就发现美特好有价格欺诈,我住西宫这常去美特好,平时的价格都记得差不多,但每逢节日搞活动很多都提价后再折,所以节日从不凑热闹。

@慈悲心:我听到主持人谈美特好的欺骗价格:我也昨天被欺骗了,还有我妹妹购买了卫生用品,结账后才知道也是欺骗顾客的价。

 

@左右逢源:经观察发现,美特好的销售人员有的是商品厂家的推销员,一般穿的不是美特好工装,穿工装的可能都是美特好的员工,每个货架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我就经常遇到这个货架没人,别的货架的人过来帮忙的。我记得美特好以前的解释是“我们平时在售商品是折扣价,店庆期间是恢复原价再打折。”我记得 以前是这么解释的。

@Liu:不只价格欺诈。有一次买了小袋袋装大料,回去才发现都发霉了,找回去开始都不给退。后来好费劲才只给退了,都没有赔偿。自己也懒得找不痛快,就这样拉倒了。好几次东西都有问题,还不是特价的东西。

@暗香:主持人你好,我昨天去美特迎泽西大街美特好来,有些东西是比平常的价格要高,比如袋装的珍级料酒,平常是3.5元,昨天是3.9元,虽然是打折,可是假格提高了,这种行为就属于欺诈顾客

@雨:去年我在美特好买了两包饼干(是用塑料胶带绑一起的两包)当时货架上标的是三块,结帐却是六块。我去退货时工作人员说:不知道,三块一包也很便宜了。当时心中有种被欺骗的感觉,但我还是退货了。现在就很少去美特好了。

@老猫:尖草坪美特好昨天榴莲牌子上写的9.9结账16还有火龙果也是这样,被我发现了,当下就扔下走了,什么也没买。

@艾之忍:关键是保留证据,以前的低价时的购物小票与昨天的高价购物小票。否则他们会解释为该商品以前的低价是优惠比昨天的幅度大。

 

@馋嘴猫:美特好在太原市民的心里是值得信赖的超市,我虽然穷但是从来不看票,太相信他了,原来是骗人的超市啊,昧良心。

@追梦:我们昨天也去美特好了,而且是从榆次去太原的!确实价位高,活动不真实,买了一些食品!然后又去了沃尔玛,就一盒咸鸭蛋就贵好几快呵呵!以后什么活动我想就不去了。

 

@敏儿:美特好这一欺诈行为,太不可取了,老百姓这样信任你们,你们要扪心自问,搞这么大的活动欺骗老百姓,我坚决不让!昨天我买东西花了400多元,过几天我再去美特好店对比一下,如发现欺炸行为,我坚决要求赔偿10倍,而且他对社会承诺是10倍赔偿!

@泰山人:昨天我去胜利桥东店了,却有欺诈行为,春节时去买的汽车蜡原价40多元,昨天成了88元了。洗发露春节时28元,昨天成了40多。问服务员,服务员却说不是本柜的,但是介绍商品头头是道。最后我决定什么也不买了,还免了排队结账时间。

@吾愿无悔:主持人好,美特好已经不是以前的美特好了,在去年圣诞节的时候在瓦窑街店就上过当,打着打折的旗号,实际上是做的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说实在的,再这样下去离倒闭,关门就不远了!

@中国梦:这样的商家,真让人恶心,估计他这个企业也支撑不了多久了.如果这个企业没有悔改的意思,我们大家一起联合起来,一直谴责他!

@任:我去年中秋在美特好遇到过标签上是159结账的时候就成了318了。礼品盒里面有两瓶酒,他们的收银员说是一瓶的价格。

@左右逢源:说实话 美特好是我个人的情怀。小时候老爸骑摩托带我去滨河店,一百的东西能拉一箱。上了学,每次到桥东倒车,都回去美特好捎点小物件回家。现在楼下开的美特好,还会带上宝宝常去。不希望他倒掉。但是做出这样店大欺客的事,继续,继续就会被市场淘汰。

【小贴士】在超市选购商品时需留心商品标价,付款后仔细核对,并保存购物小票,发现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超市受到物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方面的法规政策管控。对于消费者的赔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880帮办记者任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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