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新政汇总

 

1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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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海关总署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并予以公告。本次调整修改了14个税则号列的内容,废止8个税则号列的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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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涉及商品“五菱V1观光车”“热敏标签打印机”,详见公告附件1。同时决定公布失效的商品归类,涉及8个商品详见公告附件2。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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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8号 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详见商务部2017年第17号公告。据此,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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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自2017年4月26日起,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供稿:南京海关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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