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第8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7)

 

------第8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7)------



此论则与“损失论”中的损失赔偿论所强调的是一致的。“二元职能论”。即认为保险的职能可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个角度来进行理解,从前者看,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后者则具有给付保险金的职能,这与“二元论”中的“择一说”者的对保险性质主张是紧密联系起来的,试图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间的不同性质得出二者不同的职能。“基本职能论”。此论立足保险具有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职能,两个职能相辅相成,前者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而经济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目的,认为二者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的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现了保险的性质,所以说分散风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的统一就是保险,在某种程度上讲,损失论的“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也着重强调了保险性质的这两个方面。“多重职能说”。此说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尝试对保险职能进行层次分析和外延拓展,一方面,认为保险职能随着保险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职能,并且将其归纳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或说衍生职能),基本职能则又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是基本职能;其二,则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上分别界定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两个基本职能,而此二观点对派生职能最后又回到相同的认识,普遍认为具有融通资金,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职能(暂且称之为职能);另一方面,则将保险的职能从经济补偿拓展到融通资金(也叫投资职能)、分散危险、监督危险、分配资金、积蓄基金,等等。这又可以从保险学说中找到一些线索,如相互金融说,则着重强调资金融通,财产准备说则十分推崇积蓄基金,等等。

综上所述,保险的性质与职能之间这种决定与反映的关系,使我们意识到正确认识保险性质,对于抓住保险职能的决定性,同时准确地提炼和归纳保险职能,透彻理解和捍卫保险的性质的重要性。然而,由前所述,保险性质的不同学说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有的是一种或几种现象的归纳,有的是从动机和结果上阐述,有的是从目的和手段上分析,有的单纯强调保险某一方面的功效,然后加以扩大,试图掩盖保险的真正职能。因此,要进行深入和细致的探讨,准确地抓住保险的职能,并且不容与功能混淆(有的学者在阐述以上的各种职能时,是以功能替代职能,但是究竟二者是否可以相互替代呢?此问题的讨论,下文将详细阐释)。在这里,从保险职能与性质的内在逻辑联系出发,我们尝试提出这样一个标准,判断某种形式是否为保险职能的标准:凡是完整体现保险性质的形式就是保险的职能,反之,凡是没有完整体现保险性质的形式均不是保险的职能;保险职能是贯穿保险发展的始终的,是保险区别于其他经济现象的核心体现。

三、保险职能和功能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功能是指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或外部的联系和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和能力,即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

功能决定于职能,但还取决于发挥的环境和手段。保险具有的职能与功能使其有别于相似事物而存在。保险功能是指保险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及作用于现实产生的效果。强调保险有利的一面。而保险的职能则是指保险本身具有的功能或起的作用,它是由固定性质决定的能够发挥的作用。然而,国内许多学者对此二者往往等同来看,其实不然。

我们由以上的基本定义可以看出,二者绝不能混淆,其关系表现为,保险职能与功能是一般与个别,共性和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中。保险职能是贯穿保险发展过程的一般,保险功能则是保险职能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发挥的个别,保险职能决定保险功能。孙祁祥、朱南军(2004)认为,保险功能的拓展是一个动态的演化过程,它源于经济体系的复杂化演进。经济体系的复杂化演进一方面产生了前所未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此不断拓展保险功能发挥的领域;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功能的演化和拓展提供了条件。从理论上来说,现代保险制度都应当具备以上我们所分析的各种功效。但在实践中,保险功能发挥的方式和程度却因时、因地而有很大的不同。

可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实践的深入和拓展,保险职能的发挥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保险功能,同时还取决于实现的环境条件及其手段,任何保险功能只是保险职能发挥的一部分或一方面,并不等于保险职能,其联系正如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一样不容混淆,并且不能相互替代,认识事物的共性,就能发现事物发展的普遍原因和普遍根据,研究事物的个性,把握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和特殊根据。正如沃恩(2002)所说,保险的最主要功能就在于创造了危险的对立面——安全。所以,深入探讨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联系和区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前面曾列述了保险职能的大致四种观点,即“单一职能论”,“二元职能论”,“基本职能论”,“多元职能论”。而有的保险著作中,也将其称为“单一功能论”,“二元功能论”,“基本功能论”,“多元功能论”,将职能和功能等同视之,相互替代,有的虽然界定两者概念上的差别,但在实际运用和阐释时却又交互使用、混淆不清。国外和台湾学者则趋向于用“保险的社会效用与代价”,或者“好处”(即作用)来代替二者,试图掩饰职能、功能之间的区别,混淆二者的内在联系。关于保险职能论的研究和探讨也随着保险业自身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发展,经历了一个迂回反复的过程,从最初的单一职能论到多元职能论中基本和衍生职能的划分,再到近年吴定富提出的“现代保险功能论”。

吴定富(2003)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及社会管理功能,同时社会管理功能又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此三功能说较为全面地概括了现代保险对于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而且也是适合当前我国保险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服务的。但是,基于认清保险职能和功能的联系和区别,在此认为经济保障应为保险职能,而其他融通资金,社会管理,则应该更加确切地表现为保险的功能。综上所述,经济保障职能自保险产生,经过岁月的流逝,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革并没有丧失与变化,在不同的国度和社会形态都作为保险与保险业的基础,成为保险存在与发展贯穿始终的永恒主题。经济保障体现了各学说、各学派对于保险以确定的小额的保险费支出换取不确定的大额的支出的合理内核的统一,保险通过其经济保障职能的实现成其为自身并与其他如信用等经济范畴区别开来。

并且,其他功能是随着社会发展与进步,不同国家和社会形态之间的差别,在经济保障的基础上发扬光大的,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金融通功能(主要是指投资功能)才得以着重强调,并且它并非是保险的性质所决定和反映的,因为保险的性质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它使保险具有了金融的属性,这就容易与同为金融业的银行、证券相混淆,模糊和保险与之的界限,容易使保险发展迷失方向。如同前面的着重强调货币积累的“财产共同准备说”是从必要条件上揭示保险性质一样,资金融通只能是保险的一个功能而并非充分地体现保险的性质,因此,也就不能成为保险的职能。同理,社会管理也只能是保险的一个功能。在这里明确经济保障的职能地位,并不是要否认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其意义在于在明确保险发展的方向和定位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功能的发挥。

保险职能和功能的发展和变化,可以从保险产品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中得到验证。

积极发挥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为,就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职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并且要注重保险职能与功能的协调和平衡。我们也应毫不动摇地坚持大力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与给付的基本职能,不能因为一时的阶段性、重要性,如现阶段把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放在重要的地位,而怀疑经济保障职能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对保险经济保障职能太多的背离和放弃,容易使保险迷失发展的方向和失去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但是在此基础上,也要将资金融通功能发扬光大,否则也会影响保险职能的发挥。积极稳健地拓展资金融通的渠道和方式,探索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和形式,正确掌握保险功能实现和创新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引导和防止实施和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如过分强调资金融通功能,可能使保险基金丧失独立性和完整性,影响偿付能力,而固步自封;严格控制资金融通的功能,则将不利于保险人收益的提高,以及降低保费,发挥不了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由此资金大量囤积造成资源浪费。

四、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作用是人或事物在一定的环境或条件下对他人或其他事物所产生的影响或变化;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保险的作用是保险产生的影响,它与保险的职能或保险的功能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简言之,保险的作用是保险执行其职能或发挥其功能时产生的社会效应,并且产生的社会效应应有利弊之分,有利的归纳为各种保险的功能,不利的方面表现为成本,对现存的文献进行整理,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保险的作用。

认识到保险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我们既要肯定保险对社会生活产生的有利影响,也要正视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即要趋利避害,发挥保险的有利作用,减少和杜绝保险的不利影响,创造和培育保险功能发挥的制度、法律和监管环境,选择有助于保险功能发挥的方式和路径,综合平衡各保险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而在促进保险发展壮大的同时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构建和谐社会。

五、保险与保险公司在性质职能上的因果联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把保险和保险公司等同对待,其实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内容和范畴。

前者是经济范畴,后者作为保险人的一种组织形式,即依法成立的,专门经营风险管理的独立核算,以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二者本来是泾渭分明的,但是保险和保险公司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二者也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合。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分配关系,保险经济制度,保险职能、功能的发挥等各个方面,都需要保险组织去落实、去实施,而保险组织则是按照保险的基本原理规范地运作,二者不能离开对方而存在,可以说二者是辅车相依、唇亡齿寒。正因为如此,混淆二者也就似乎平常,比如欲望满足说,把保险定义为是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相互金融机关说则认为,保险是真正的金融机关,园乾治教授在评价它时,也认为“把保险作为行为和组织来认识,抓住了保险性质的关键问题”。

保险和保险公司的混淆必然会导致保险职能功能与保险公司职能功能的张冠李戴,把本来属于保险公司的职能或功能认为是保险的职能与功能。因此,严格界定与区分保险和保险公司的性质职能上的因果联系,对于明确保险的发展方向、目的,以及对于保险公司发挥其职能,提高经营效率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对于保险职能,上文已有论述,不再赘述。而对保险公司的职能,学术界也是意见不一。在国内,胡文富教授(1990)认为,保险公司的职能只是履行保险活动中的机制和义务,简言之,就是经营风险,组织保险事故的经济补偿,并且认为防灾防损和投资是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保险公司的附加作用,而不能称其为职能。林宝清教授(1993)则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组织的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职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职能相对应并由其决定),掌管保险基金职能(是保险基本职能派生的积蓄保险基金职能的要求和实现条件)和防灾防损职能(是由保险基本职能派生职能监督危险职能决定的)。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的职能,具有融通资金职能(是由保险公司掌管保险基金职能所决定或说是派生的)和吸收储蓄职能。还有学者根据企业管理的五大职能进一步把保险公司的职能表述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管理五大职能,并且认为计划管理职能为首要职能(吴晓辉、宋丽,2005)。在国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特里斯曼等(2002)的观点,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功能是公司内部特定的部门或分支的职责,具体包括生产(销售),核保(风险的选择),费率确定,处理索赔与损失,投资与融资,会计与其他账簿记录,提供各类其他服务如法律咨询、市场调研、工程设计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未完待续......欲知下回,请关注微信公众号: xiaoyida_com ,回复 xse93172 获取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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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说内容节选自:人文社科小说 《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作者:黄英君
最后更新于:201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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