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 言论的价值

 

言论自由的四种价值□王建勋 为何要保护言论自由?其价值何在?一般而言,言论自由至少有四种价值。有助于个人自我实...





言论自由的四种价值



□王建勋



为何要保护言论自由?其价值何在?一般而言,言论自由至少有四种价值。

有助于个人自我实现

首先,它有助於個人自我實現(individual selffulfillment)。51 人存在的目的是實現自己的個性与潜能,每个人在发展自己的个性时,离不开对自己信念和观点的表达,因为表达是观念和心智发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压制信念、观点及表达就是对人的尊严和人性的否定。

虽然人是社会和政治动物,但社会或者政治共同体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促进个人的福祉,促进每个个体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言论自由本身就是社会的目的,就是一种价值,为了实现其他目的——比如平等、正义等——而压制言论自由是不可接受的,虽然人的行动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到限制。思想和交流是表达个性的源泉,言论自由对其他自由而言具有根本重要性。52正如托马斯•歌顿(Thomas Gordon)所言:“没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智慧这种东西;没有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有公共自由(public liberty)这种东西,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只要它的行使不侵犯或者妨碍他人的权利;这是对它唯一的限制,它应该了解的唯一边界。”“这种神圣的权利对自由政体是如此必要,以致于财产安全和言论自由总是相伴共生;在一个人不能声称其拥有自己舌头的那些糟糕国家,他几乎不能称自己拥有任何其他东西。无论何人企图摧毁一个国家的自由,必定始于压制言论自由;这是公共叛国贼干的可怕事情。”53



有助于发现真理

其次,言论自由有助于发现真理。为了发现真理,必须允许人们自由地思想和言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各种事实和观点呈现出来。每个人都会犯错,只有让人们进行自由表达和交流,才能发现和改正错误,获致真理。英国诗人米尔顿(John Milton)于1644年提出了这种看法,54 但其最著名的倡导者是约翰•密尔。他的著名论证是,被压制的观点也许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等于假定我们自己不可能犯错;即使被压制的观点是错的,它也可能包含部分真理,由于流行的观点几乎不是全部真理,只能通过不同观点的碰撞发现余下的真理;即使公认的观点是全部真理,除非它遭受有力而真诚的挑战,持有它的大多数人也几乎不解其原理,并且,这种观点本身的含义面临消失、削弱及失去影响人们品行的危险,阻碍源于理性或者个人经验的真实信念的生长。55 这种论证常被喻为“思想的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经由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艾布拉姆斯诉美利坚合众国案”56 中阐发后得以流行,并成为解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重要理论之一。他在该案的著名异议意见中指出,人们“渴望的至善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更有效地达致—真理的最好检验标准是思想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自动被接受,真理是其愿望得以可靠实现所能依赖的唯一基础。」57

有助于政治参与和公共决策再次,言论自由有助于政治参与和公共决策。民主意味着自治,意味着广泛的政治参与,意味着民众能够决定或者影响公共政策,而这要求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能够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言论自由不仅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必要的讯息,而且迫使政府回应民众的需求。实际上,民主政体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言论自由。58 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曾说:“言论自由原则源于自治纲领的需要。它不是抽象的自然法或者理性法则。它是从公共问题应通过普选决定这一根本美国契约推论出来的。”59“恐惧任何思想,都与自治不容。第一修正案绝不赞成对任何事关公共福祉的思想的压制。思想的自由不应受到限制。”60不过,米克尔约翰并非主张所有的言论都受到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相反,他认为只有公共言论(public speech)——即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才受到其保护。他指出:“第一修正案並非保护所有的言论。它只保护与选民不得不处理之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言论——因此只保护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另一方面,私人言论(private speech),或者事关私人利益的言论,无论如何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如果人们之间发生了涉及私人利益、私权利、私人财产的争论、辩驳、鼓动或者煽动性言论——正如我们常常如此做的一样,我们的举动当然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但是,第一修正案对此毫不关心。”61 根据米克尔约翰,这种植根于民主或者自治的言论自由理论并不要求每个人都参与公共论辩,也不能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看法,相反,它主张,“重要的不是每个人都应发表言论,而是所有值得发表的言论都应被发表。”62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固与变迁之间的平衡最后,言论自由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固与变迁之间的平衡,防止暴力革命的发生。言论自由给人们提供表达不同看法并形成理性判断的机会,让人们学会说理及接受自己不赞成的决策。在言论自由受到保护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既保持着健康的分歧,又存在着必要的共识。压制言论自由将使强力代替说理,人为制造社会成员之间的裂痕,即使存在表面上的思想统一,也无法掩盖他们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同时,由于言论自由给人们提供了提出新思想和新观点的机会,保护言论自由的社会通常具有灵活性和自我革新能力,能够适应新的变化。相反,压制言论自由则让一个社会变得僵化或者停滞,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还有,言论自由给心存不满或者持有异见的人们提供一个“出气筒”,让各种问题暴露出来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得到及时的解决。压制言论自由只是将矛盾或者冲突暂时“隐藏”起来,并不能消除或者解决问题,相反,这必然引发更大的不满和危机,致使妥协难以达成,结果可能是发生革命。63



尽管还有其他为言论自由辩护的进路,64 但这四种学说在学界和司法领域影响较大。有的理论家笃信言论自由的某一种价值,有的则认为其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几种价值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或者相互排斥的关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似乎也认可言论自由价值多元的看法,其典型表现如布兰代斯大法官(Justice Brandeis)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Whitney v. California)中表达的附带意见。65 他写道:“那些为我们赢得独立的先贤们相信,国家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自由地发展其能力,在其政府中,商讨的力量应当胜过专断的力量。他们珍视自由,认为自由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他们相信,幸福的秘诀是自由,自由的秘诀是勇气。他们相信,自由地想你所想,以及自由地表达所思,是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political truth)的必要手段;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讨论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讨论通常即可提供防止有害思想传播的充分保护。对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民众缺乏生气活力。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这应是美国政体的根本原则。他们认识到所有人类制度易受的危险,但他们知道,不可能只靠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恐惧来确保秩序。抑制思想、希望和想像力是危险的,恐惧滋生压迫;压迫滋生仇恨,仇恨危及政府的稳定。安全之路在于让人们自由讨论可能的不满和提议的救济,对坏意见(evil counsels)的适当救济是好意见。他们相信适用于公共讨论的理性的力量,避免法律强制下的沉默—使用强力的最坏理由。他们认识到偶尔会发生的多数的暴政,因此对联邦宪法进行了修正,以使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受到保护。”66 显而易见,在这段广为传诵、影响深远的判词中,布兰代斯提到了几乎所有的主要言论自由理论。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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