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出台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后物业收费得按《细则》来!

 

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安县城市管理局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依据、空置房的优惠期限、装修管理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安县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7月31日发布《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依据、空置房的优惠期限、装修管理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我县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持政策的前后衔接,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征求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按产权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由合同约定。



二、关于空置房的优惠期限

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住宅,经业主申请,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按不少于合同确定标准的70%缴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交付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三、关于装修管理费

取消原《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再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产生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可以收取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四、关于分期分批交付的物业

取消原《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分期分批交付的物业,其收费标准可以不作下浮。

五、关于免费配置出入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

上述事项执行期限,在此之前已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协议到期后,按上述规定重新约定执行。

六、关于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我县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事项,按《关于明确海安县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价综[2016]37号)执行,原《海安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内容废止。



七、关于物业收费公示

商品房销售时,开发企业必须在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同时公布所在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

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安县城市管理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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