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 安全疏散和避难】必须掌握的新旧版《建规》删减+新增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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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简称《建规》,对于消防考试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一本规范。

《建规》于2019年11月再次发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合计修订64条)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出来,共同学习。每天多学一点,离考试取证就近一点。

说明:

1.红色字体带下划线部分是新增内容

示例:
38°及以上。。。


2. 中间带红线的部分为删除内容,示例: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2  楼梯布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5.5.12A【条文说明】

建筑的高度越(高度越)高其,疏散距离越长,进入楼梯间内的人员越多,导致楼梯间内的人员拥挤,疏散时间长。根据美国对一些高层建筑的疏散演练,和火灾事件中人的疏散行为和时间调查,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当楼梯间内的人员密度,为2人/m²时,向下行走的速度为0.5m/s;当为4人/m²时,行走速度将为0。因此,疏散楼梯宽度和数量的,增加将会大大缩短人员的疏散时间,但实际上,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此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的疏散,各国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5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层建筑,应在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疏散楼梯,该楼梯不应为剪刀楼梯”;英国《建筑条例2010-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卷2》(2013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设计上采取加强,性措施来保证疏散的安全,比如考虑1部疏散楼梯,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其余疏散楼梯仍能,满足全部人员疏散的要求。

剪刀楼梯间是将两部楼梯叠合设置在建筑,内的同一个位置,在同等总疏散宽度,和梯段宽度的条件下,非剪刀楼梯间的分散性明显,优于剪刀楼梯间,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安全出口应当,分散设置的基本原则,因此,本规范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允许采用剪刀楼梯,以确保楼层上的人员在火灾时具有至少,两个方向的疏散路径。

由于我国规范目前未明确各种用途场所,的使用人员密度值,难以统一设计疏散人数,故以楼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基数作了,增加疏散楼梯的规定。

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采用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5.17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5.5.14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除消防电梯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辅助疏散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4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5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5.5.14A【条文说明】

利用电梯进行疏散,各国都开展了,长时间的研究,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趋于一致。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对高层建筑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层建筑也在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方面进行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本条结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定了辅助疏散电梯的,设置要求。辅助疏散电梯平时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货梯,但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响应模式,与操作管理规程,确保辅助疏散电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使用。辅助疏散电梯停靠的特定楼层,指避难层,以及根据操作管理规程需要,在火灾时紧急停靠的楼层。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说明一下办公室等),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不大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住宅单元进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疏散门,套内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29条的规定。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对于4层及以下的多层公共建筑,当为敞开楼梯间或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5.5.17【条文说明】

(2)对于建筑首层为火灾危险性,小的大厅,该大厅与周围办公、辅助商业等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时,可以在首层将该,大厅扩大为楼梯间的一部分。疏散楼梯间在建筑的首层,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证进入楼梯间的,人员疏散安全。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层数不大于4层时,楼梯间到达首层后可通过15m的疏散走道到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但对于层数为5层,及以上的建筑,疏散楼梯间不能在建筑首层,直通室外时,一般应通过专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当首层门厅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采取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将首层门厅等扩大至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但要确保从楼梯间的门口起至,直通室外的建筑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关防火分隔要求见,本规范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不大于5.04.0人/m²计算。设计避难人数应为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各楼层的使用人数之和。避难层内的走道面积不应计入避难区,的净面积。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避难区对应的外墙不应,设置幕墙。当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取防止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的措施,且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5.5.18【条文说明】

火灾时需要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为不致于过分拥挤,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规定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纳不大于5人确定。

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明确了避难层中,设计避难人数的计算方法,调整了人员避难,面积的计算指标,有关要求较美国建筑规范,规定的0.28m²/人略低。避难层内设备间通向避难区,的走道或楼梯间之间的联系走道、疏散楼梯与避难区,之间的走道、电梯厅的面积等均不能计入人员,的避难面积。

第2款对通向避难层,楼梯间的设置方式作出了规定,“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做法,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其中,“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设置幕墙时,要求采取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避难区的措施,如设置同时,要便于对避难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开辟阵地。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当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设置玻璃幕墙时,其内部要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当避难层中设置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功能区域时,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至少有一面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31【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23条的条文说明。鉴于住宅建筑具有使用,人数相对较少的特点,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要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以上是今日整理的新旧版《建规》内容对比,喜欢的伙伴可以给小妖留言哈~明天同一时间我们,继续学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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