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学校收费,七星关区发布紧急通知

 

5月13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官网
“七星关教育云”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
学校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教管中心、中学,区直各学校——
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收费行为
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教育政策规定允许收取的各项费用,未开学、未开课或未住宿学校不得提前收取教育政策规定允许收取的各项费用。已预收取相关费用的学校(幼儿园)要立即组织进行全额清退。

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关于严禁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线上教学名义进行网上收费的通知》(黔教函〔2020〕29 号)相关要求,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

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公(民)办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

城市小学服务性收费:饮水费每学期20元/生,社会实践活动费每学期10元/生,校服费(一年级、四年级)不超过120元/生。

城市初中服务性收费:饮水费每学期30元/生,社会实践活动费每学期10元/生,校服费(七年级)不超过150元/生。

城市小学、初中无代收费, 农村小学、初中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500元,乡镇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380元。

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生活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生活费严格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117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的通知》(黔教助发〔2015〕341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民办学校(幼儿园)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 号)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公示栏、门户网站、公众号和七星关区阳光党务政务网等,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及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举报电话: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监察室0857-8222769)。

各学校所收费用要以学期为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与学生据实进行结算,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教辅资料费、军训费、学杂费、教科书费、择校费、保籍费等费用。
进一步规范教辅资料的选订使用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教辅资料选订和使用。必须在省教育厅下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订学生用书,严禁使用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和音像制品。严禁教师采取布置作业、集体讲解等形式变相统一征订各种资料。

征订中小学推荐用书目录中的配套教辅资料,小学每个学科不得超过一册,初中、高中不得超过两册,除此之外的教辅资料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乡(镇、街道)教管中心主任、各级各类学校校(园)长是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扛起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的首要责任。各乡镇、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

即日起, 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将学校各种乱收费行为治理纳入各类督导检查和暗查暗访内容,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

来源:七星关教育云、看见毕节

编辑:吴  芳
编审:秦  恒
监制:叶光良

总监制:李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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