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五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南京节水管理实现全市域全覆盖新五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本周是第25个城市节水宣传周,南京节水管理部门今天发布通告,将新五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如何编制?计划如何送到用户手中?超计划用水如何收费?计划调整如何申请,小编为您一一解答。想要用水情况用水计划随手查?文末有福利哦!



关于对南京市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76号)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南京市物价局和原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的通知》(宁价工〔2015〕108号),对全市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为此,节水管理部门进行了前期各项工作准备,对节水信息系统同步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对新纳入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现就我市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含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月均用水量超过300立方米的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新纳入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自2016年下半年起正式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逐月抄表和单月抄表的自7月份开始,双月抄表的自8月份开始)。

    二、用水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依据《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根据非居民用水户的历史用水数据并结合用水定额,每半年通过节水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编制非居民用水户下一个半年的月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下达。月度用水计划的计算方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减系数),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3×3年同月用水量最大月用水量+2×3年同月用水量中间月用水量+3年同月用水量最小月用水量)÷6(对年用水量增长幅度较大的采用上一年度前后3个月的加权平均值代替3年加权平均值);增减系数依据用水户节水创建、水平衡测试、用水报表报送等情况自动确定,首次下达计划,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

    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的自来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执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具体加价收费标准为:超计划10%(含10%)以内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1倍加收;超计划10%且不超过20%(含20%)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2倍加收;超计划20%且不足30%(含30%)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3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5倍加收。

    四、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征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由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统一征收,非居民用水户应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对不及时、不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用水户,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征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照《南京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纳入全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六、用水计划的调整

用户当年如因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30日向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可在南京市供水节水网下载专区下载);

(2)有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用户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说明材料;

(4)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工艺的相关说明;

(5)已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

(6)按期足额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节水监管科

    联系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58—1号6楼

    联系电话:025—5231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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