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翻墙被电伤责任由谁担?

 

浙江省临海市某职业学校学生陈某在翻墙回校时被电伤,后被台州求是司法所鉴定为十级残疾。陈某将职业学校、良种场及...



浙江省临海市某职业学校学生陈某在翻墙回校时被电伤,后被台州求是司法所鉴定为十级残疾。陈某将职业学校、良种场及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4万余元。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被告职业学校承担30%民事责任,被告良种场承担40%民事责任,供电公司无需承担责

2011年5月20日17时左右,陈某在放学后到校外用餐,后为图方便违反校规,从校外翻越围墙进入学校,在攀爬围墙时触碰到安装在学校围墙内的某良种场变压器,致使被电伤。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残疾。事后,因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陈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职业学校、良种场及供电公司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共计14万余元。供电公司认为,其不是变压器的经营者,不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审理中,法院对相关责任方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陈某在事发时作为即将年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攀越围墙及高压电的危险性应有较高的认知和识别能力,其违反校规攀越围墙并触碰变压器而导致自身受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30%责任。职业学校对陈某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陈某翻越围墙进出,校方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且对变压器安装在校内围墙附近存在安全隐患未能予以重视,也存在一定过错,对陈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30%民事责任。良种场作为高压触电变压器的所有权人及经营使用权人,应当对陈某的损害承担经营者的40%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及的变压器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为良种场,供电公司不是变压器的经营者,对陈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原告陈某因触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职业学校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良种场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学生为贪图方便翻墙回校时不慎触碰变压器造成十级残疾引起的案件。原告与被告的争议在于变压器所有权和经营权属于谁,谁该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确系被高压电电伤,但电的存在必须依靠一定的载体。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来衡量的,这里的载体指的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良种场的变压器。供电公司并非变压器的经营者,其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本文转自 国网南阳供电 微信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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