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十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聘用)关系,退出...





以下问题是根据宁波市人社局网站《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整理,原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十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聘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六、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0、25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0、25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七、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基本工资如何确定请看后面25条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7、4、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0、7、4、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4年浙江省社平工资:4031元/月(三)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五、本资料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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