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伪满洲取消蒙古王公制度

 

1932年7月5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宣布取消蒙古王公制度,组织旗公署,改札萨克为旗长。清廷参照满族社会官制和蒙...



1932年7月5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宣布取消蒙古王公制度,组织旗公署,改札萨克为旗长。

清代翁牛特左翼札萨克银印
清廷参照满族社会官制和蒙古族封建主的效忠程度与原来地位,而授予蒙古王公贵族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和一、二、三、四等台吉与塔布囊等爵位。这些王公贵族都享有清政府的俸禄赏赐:科尔沁亲王年俸银2500两,缎40匹;一般亲王银2000两,缎25匹;其下至四等台吉,年俸不等 (详见附表),他们按爵位高低,还领有随丁和区别其品级的特别服饰。如爵位最高的亲王可领有随丁60人,其下领有随丁人数不等 。以蒙古王公为首的各级封建统治阶级,实行清政府所定爵位继承制度,享有清政府所赋予的各种特权。

清代翁牛特左翼札萨克银印
清廷分蒙古族居住地区若干旗, 每旗置札萨克一人,以蒙古贵族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统领步众,受理藩院与将军、都统节制。并置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属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人民统归其管辖并交纳赋税,承担徭役,而且札萨克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



【注释】旗公署: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县。



【注释】札萨克:官名,蒙古语“执政官”的意思,是一种清朝时的主要对蒙古族和满族人授予的军事、政治官职爵位。札萨克其等级依次为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均由朝廷册封,受当地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节制。札萨克是朝廷册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袭。一般称为“王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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