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结果明天公布,山大法学院张晏瑲教授有话说

 

6月25至26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晏瑲教授赴荷兰海牙出席“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研讨会”。...



6月25至26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晏瑲教授赴荷兰海牙出席“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研讨会”。其间,张晏瑲教授被给予整整一个小时的时间以“International Cases of Non-Appearance Compared”为题发表主旨演说。

张晏瑲教授总结了从过去国际法院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庭的案例中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以应对南海仲裁。张晏瑲教授建议我国的回应策略如下:

坚持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的态度;

借鉴俄罗斯在“极地曙光号”案中的做法,坚持认为附件七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借鉴美国在“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的做法,说明菲律宾提交的事实不全面,导致仲裁裁决错误;

借鉴俄罗斯在“极地曙光号”案中的做法,在收到仲裁裁决文书后,找出其中的错误之处;

提防菲律宾再次以中国不遵守仲裁庭裁决为以理由提出诉讼。

作为应对我国可以考虑根据《公约》附件五来成立调解委员会,以解决判决执行与后续争端。

张晏瑲教授在会后接受英国媒体专访,并再度重申我国在南海的坚定立场



▲南海岛礁
此次会议由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研究院与荷兰莱顿大学格劳秀斯国际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来自中国社科院、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台湾海洋大学、荷兰莱顿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乌特勒兹大学、史坦幅大学、海牙全球正义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四个议题,每个议题由2-3位中外专家主讲,随后有2-3位中外专家评议。议题分别是“仲裁案和国际法治的关系”、“当事方不出庭、不参与的国际案例比较”、“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权利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国际法治关系”。与会中外学者共同关心的焦点是,南海仲裁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读是否全面、除仲裁庭的解读外对相关问题还能有什么视角的解读等。27日晚7点和10点,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新闻频道分别报道了这一重要学术会议。


▲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研讨会


▲新闻联播相关报道
南海仲裁案重大事件回顾
● 20世纪70年代之前,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是国际社会普遍认知,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异议。

●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对中国南海部分岛礁实施非法侵占或提出非法主张,并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

●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在金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维护中国主权权益,保持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增进中国与东盟互信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 2006年,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这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行使国际法赋予权利的正当行为。

●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中国政府随即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 2013年2月19日,外交部发言人证实,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当天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表示中方对菲方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所附通知不予接受并将其退回。

●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授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明了中国政府对该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即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没有管辖权,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拥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 2015年10月29日,南海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中国政府当即声明有关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

● 2016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有关争议的声明》,重申中国坚持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仲裁案以及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中菲在南海有关争议的立场。

● 2016年6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宣称,将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所谓最终裁决。
基于以上南海仲裁案的有关信息,大山专门对张晏瑲教授进行了专访,来听听张教授如何看南海仲裁案。

Q&A

对话张晏瑲教授

张晏瑲 (Yen-Chiang Chang),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海洋海事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可持续发展、海洋政策、渔业政策。
1.您在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研讨会上的主旨演说主要阐述的内容是什么?

国际间至少可以找到14个被告不到庭的案例,而此种趋势正在增加中,所以我国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选择不到庭并非单一个案。透过案例比较可以得知,仲裁庭应顾及我国在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争端方在法院判决之后协商签订双边协定以明确彼此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可以考虑的选项。仲裁庭应该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而我国亦可以在仲裁结果发布后找出其错误之处。此外,透过第三方的外交斡旋亦能达到最终解决争端的效果。作为应对我国可以考虑根据《公约》附件五来成立调解委员会,以解决判决执行与后续争端。

2.这次会议的举行对12日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产生什么影响?

其一,让在海牙的仲裁庭成员知道中国的主张。其二,透过媒体让全世界知道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研究的实力,也让他们知道中国不是没有人懂国际法。其三,给仲裁庭压力,不能作出有违国际法规定的裁决。

3.在南海仲裁的案件处理的问题上我国为何采用“四不”原则?

仲裁的实质内容涉及南海岛屿的领土主权以及海域划界,仲裁庭针对上述事项本来就没有管辖权,若我国出庭了,等于变相的承认仲裁庭是一个正确的平台以解决争端。但事实上透过外交管道的协商谈判才是解决此类争端适当选项,因此应该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态度。

4.南海争议牵涉的法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是历史性权源加上连续、和平、有效的主权展示,这些主张除了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还基于一般国际法或者习惯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而菲方坚持认为主张海洋权利只能是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这种看法在国际法上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

南海仲裁案所涉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主张。仲裁庭已经裁定这是一个关涉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必将会在实体问题的裁决中裁定自身对菲方提起的诉求是否有管辖权,甚至要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是否合法。

在领土法这一主要由习惯国际法构成的领域中,有关国家在帕尔马斯岛案、Minquers and Ecrehos案、尼日利亚/喀麦隆案、白礁案等若干案件中对争议领土提出了历史主张,而且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在某些案件中确认了国家对争议领土的历史性权源。因此,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主张首先便涉及对南海诸岛主权的历史性权源,根本就不属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相较于领土法上的历史性权源,在海洋法上的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直线基线等制度中,有关历史因素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一国主张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权利需要证明本国对相关的海域行使了公开、连续、有效的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而且第三方特别是具有重要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甚至是国际社会,对该国的上述活动没有表示反对或默认。

中国从开发利用、管辖岛礁,绘制地图,标绘“九段线”,一直到新中国通过立法、行政、执法、设置行政管辖这些活动,是一个持续和平有效的主张对南海岛礁主权的过程。此外,在国际法上,一般国际法确认的历史性权利与成文国家法确认的权利并无所谓的优劣问题,换言之,我们很难说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是一般规则,一般国际上的历史性权利是特殊和例外情形。

在中国1947年绘制1948年公布“九段线”的时候,国际法上判定一个国家的行为主要依据实际法。即,行为的效力不是根据后面新出现的法律而判定,而是需要依据行为做出时的当时的法律来判定行为本身所能产生的法律效力。

上世纪40年代当时的法律并没有现在这么完备,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政府绘制了“九段线”。而菲律宾想用上世纪80年代制定,1992年才生效的这样的一部法律(《公约》)去否定中国之前已经取得的一些权利,在法律上也是讲不通的。

5.针对中国的仲裁程序中,菲律宾对南沙群岛进行“切割”,只要求仲裁庭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的海洋权利做出裁决。那么这句话应该怎么样去理解和分析呢?

菲律宾对中国南沙群岛的“切割”,凸显出菲律宾试图规避该仲裁诉求的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争端实质。领土主权争端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海域划界争端已被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排除,也不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仲裁庭对菲律宾该仲裁诉求明显缺乏管辖权,而菲律宾试图通过“切割”伎俩蒙混过关,是对《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滥用。


据外交部网站7月11日消息,当天,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主持例行记者会。陆慷就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裁决等热点答问。

问:明天(7月12日)下午5点左右,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将会作出最终裁决,中方会以多快的速度作出回应?是否会立刻将中方立场发布上网,还是会召开专题记者会?

答:中方对于这个东西的立场实际上你不用等到明天,你从2013年一开始就已经知道了。我们根本不承认、也绝对不会接受这样一个非法的、完全违背了国际法的这么一个单方面提起来的所谓的仲裁案。当然了,明天仲裁结果出来以后,中方肯定会继续表明我们的立场,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表明,你明天就会知道了。

问:为什么中方表示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是非法的?

答: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一直在跟踪这个事情,从一开始我们就说过,它第一是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它所提起仲裁申诉的事项,要么是归一般国际法管辖,不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管辖的,要么是包括中方在内的几十个国家已经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已经明确作出了排除性声明的,这是两个最基本的。另外,菲律宾跟中方达成了一系列的双边协议和约定,它已经同意通过双边的协商来处理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有关争议问题。菲律宾阿基诺政府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对这样一个既违反了双边承诺,更违反了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法规定的东西,我刚才已经说了,不光是中国一家,现在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它是非法的。
感谢张晏瑲教授的支持
采访/黎木章 张昊杰
图/山大视点 新华国际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文/综合长江日报、山大视点和外交部网站
编辑/武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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