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成律所】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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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
转自:民事审判参考(msspck)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2850万元,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亲笔手书的收据,判决王某归还2850万元及利息。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一审、二审的庭审中对于资金来源及交付过程、借款关系形成等所做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与其他书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对其交付285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支付1500万元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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