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丨宣大总督

 

青春小分队:李文昕,张晶...



宣大总督

九边联防护长城

(3)


景泰二年(1451)兵部尚书石璞奉命总理宣府、大同军务,兼理粮饷。在《明史·职官志》,巡抚和总督副列于都察院名下,“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宣大总督的管辖范围包括山西,兼辖偏关、保定。嘉靖二十九年(1550)调整防区,去偏、保,定设的正式官衔是“总督宣(府)、大(同)、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总督与巡抚相同,加都御史衔。都御史职责“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
总督巡抚兼以宪衔充任行政长官,不仅方便了权力行使,也是健全地方行政管理机制的重大变革。总督位高权重,身为文职却偏重于军事,能协调各省巡抚、总兵和其他官员,以“振联属之策。”设置总督后,巡抚仍旧独立存在,就对地方的的节制而言,总督远不如巡抚稳定。总督是“有警则遣”,它没有正式的衙门和属官,也不能算一级国家权力机构。总督驻地并非固定,可能随着军政需要而迁徙变化。以宣大总督为例,嘉靖三十八年(1559)“令防秋日驻宣府。”四十三年(1564)“移驻怀来。”隆庆四年(1570)又“移驻阳河。”十二年内三迁,服从的是明朝对蒙古战争与和平的大格局。总督与巡抚见关系很微妙,总督权位巡抚之上,有一定的管理权。但总督又不能完全替代巡抚,更不能包揽巡抚所掌的一切事务。在总督之下的巡抚是一方最高长官,对民政、军政和司法处置有相对独立权限。因此,“无事则总督不得侵巡抚之权,有事则巡抚不得抗总督之命。” 地方派总督,往往因事而设,虽为地方高级大员,事毕即撤。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为防边或镇压人民设置,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
青春小分队:李文昕,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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