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怡作为清算人接管百傲特 清算人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据报道,中房股份发布公告称,由大股东嘉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百傲特投资合伙企业于7月18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百傲特.........
据报道,中房股份发布公告称,由大股东嘉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百傲特投资合伙企业于7月18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百傲特,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且合计占百傲特合伙权益份额比例5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表决通过,指定信怡投资有限公司为清算人并接管百傲特。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是百傲特的实际控制人,不再通过嘉益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8.96%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但目前无法确定新的实控人。
鉴于百傲特的清算程序尚未完成,目前无法最终确定各有限合伙人持有嘉益投资股权的比例,所以在百傲特清算程序完成之前,不能确定新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在百傲特清算程序完成后,及时披露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清算人主要有四种产生方式:一是由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公司董事担任,因为董事熟悉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担任清算人有利于清算的顺利进行。二是由公司章程指定。三是由股东选任。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选派。
在特殊情况下,如清算人不能尽职或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选派或行政机关指派清算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愿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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