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杰智慧】专利到期 权不作废

 

——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徐闻县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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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徐闻县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纠纷一案二审胜诉

案件背景

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日常洗护用品生产及销售的大型企业,其前身是东莞安舍日用品有限公司,该司早在90年代初就已开始致力于生产个人洗浴用品,其产品之一 “艾诗”沐浴乳更是一经面市,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高度青睐,迄今为止仍是强生、力士、玉兰油等在个人洗护用品领域的国内、外一线品牌劲敌之一。

案件详情

在市场销量逐年递增、消费者认可弥久愈坚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却是仿冒侵权产品的不断滋生。其中,安舍发现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潘雪”瑞士百花香沐浴露,除了产品名称不同,其它如包装款式、瓶身颜色、设计元素等均无一例外仿冒“艾诗” 沐浴乳,且雅洁丽公司生产规模巨大,产品销量也较大,给安舍造成了极大困扰。

然而,当安舍公司计划进行维权的时候,却出现了另一令人头疼的问题:该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理由是安舍公司早在2001年就申请了一款类似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10年过去,保护期届满,专利权也失去了存在基础。那么该怎么办?如何进行维权?

安舍公司在此情况下找到瀚杰律所,请求提供维权途径与方案。瀚杰律所在深入了解安舍公司“艾诗”沐浴乳产品的起源发展,尤其是得知“艾诗”沐浴乳多年来每年广告投放费用高达几千万元,并曾被《中国工商报》连续两年列为“中外著名品牌维权标识”进行公告后,瀚杰律所的主办律师果断建议安舍公司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起诉维权。

随后,瀚杰律所接受安舍公司委托,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本案经两审终审,双方代理人数次补充证据材料,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法院多次组织开庭审理,最终于2015年11月10日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雅洁丽公司及万家惠公司侵权行为成立,除停止侵权行为外,雅洁丽公司赔偿安舍公司经济损失163167元。

案件分析

如何认定“艾诗”产品为知名商品以及专利期届满已落入公知领域的外观设计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本案的重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艾诗”产品为知名商品以及专利期届满已落入公知领域的外观设计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结合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及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艾诗”商品自2001年开始面向市场推广销售,消费群体及经销商覆盖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等众多区域,年销售额数以亿计,每年的广告宣传费用高达几千万元,且先后通过行政查处及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得多次维权成功的记录,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该权利的保护范围、形成基础、适用法律与专利权均存在实质性区别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我方主张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该权利的保护范围、形成基础、适用法律与专利权均存在实质性区别,即便专利权到期进入公众领域也并不必然导致公用。根据目前国际、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结合司法实践可见,法律容许一个设计获得多个权利交叉保护,正如本案“艾诗”的产品包装既可以有专利权也可以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同时也不能排除其享有著作权的可能。

另一方面,《专利法》对专利期限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技术垄断、阻碍技术创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竞争者违背诚信原则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通过不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防止市场混淆和保护消费者。如果产品之包装、装潢经常年持续使用宣传已具备区别产品来源的特征及相当高的知名度,权利人自然可以在并行的适用法当中选择其一进行保护。我方所主张的观点最终也被法院所采用。

结语

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企业在做大做强的过程中,产品既可以通过创新保护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取得法律保护,还可以通过持续推广、使用打造企业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而从知名商品角度来进行法律维权,以全面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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