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心记之2016.7.31垃圾桶事件

 

随心记之2016.7.31垃圾桶事件...



#心情:

世道…变…人心…变变变…今天的亲身经历告诉我“人太善真的会被人欺,欺负的体无完肤,毫无招架之力,好在我有颗强大的心脏和早已看透世事之后的心态……”

 

#事件:

对方侵占他人物品在先,在主人多方取证并鼓起勇气索要时,对方态度极其恶劣,我忍了,谁让我俩年龄相差悬殊,不能欺负她老人家……再者说,我有录像、人证在手,不怕对方那种由于心虚而产生的假阵势。

 

#结局:

最终我方完胜对手……

 

#总结:

这对于我而言是场心理、智力、甄别、逻辑分析于一体的综合性测试,我很满意,当然对方很失意……

 

#相关法律:

捡东西不还,最高判两年——《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法律规定,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深度细节:

发生在7.31号,我妈晚上倒完垃圾〈19:45〉,就放在北道,随后去了西边和我圈鸡,我当时不知道我妈倒垃圾的事情(我先去的西边)。

 

23:20左右,我妈突然想起这件事,就和我去北道看看,发现没有,我顺路发现我家后院那家,有两个桶,但我当时不能断定就是我家的桶,我妈也不能(她的意思是丢就丢了)

 

我第二天去大队看录像,发现后院那个人在〈21:55〉从附近带着一个桶回来(不确定是不是我家的,摄像头只有那条街的,没有北道的。但在他带回之前,他家门口已经有个桶了,确定是他家的,另外我猜测这人不可能倒垃圾,都是她媳妇倒,也不能倒要垃圾后开门,因为距离很近,不至于。)我漏了一点,不能十分肯定是他拿的。

 

今天上午,我又去了趟大队,看看我妈倒垃圾时,桶的标志和他桶的标志(虽然图像不清楚,但标志吻合)又看7.31号当天他倒没倒过垃圾(一个一天没有倒过垃圾的人,竟然晚上拿回一个新桶)

 

大队的其他人也说,他每天都会去固定的地点玩牌,玩完牌后,回家。我再看看录像,完全吻合,是大概每天19点左右出去玩。

 

所以断定是他拿的。这就回去要。因为那个男的,在睡觉,那个女的大概知道我去的目的(昨天我妈去问过,那人说不是捡的)

 

今天我去问,那女的语气十分不好,我是很客气,她说这桶是你太爷从北道捡的(今天说实话了),要是你家的,拿走!!!

 

这次对话对我刺激很大,一个平时也说话的邻居,觉得以前很客气呀?为什么会这样,以后我是不敢在称呼她什么了,还有谁家会把一个好桶扔了,不是你家的为什么要拿呢,这不分明要据为己有吗?

 

所以,才知道发此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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