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后处理中,哪些同时需要执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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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后处理中,哪些同时需要执法查处?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体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

包括了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这么具体的处罚内容,其依据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此外,下述规定还对需要执法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一)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只有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才移送执法。后处理Tips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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