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要上路,可是问题来了......

 

导读全球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正迎来新一轮热潮,无人驾驶正在成为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急先锋。主要发达国家都已采取多...

导读

全球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正迎来新一轮热潮,无人驾驶正在成为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急先锋。主要发达国家都已采取多种措施支持企业开展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和测试,通过包括批准无人驾驶汽车路测、建成无人驾驶汽车测试路段等方式促进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但无人驾驶汽车该由谁来监管,路上测试与应用应该如何规范,这些问题还尚未得到解决。

2015年2月14日情人节,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在行驶到交叉路口时,为避免撞上路上的沙袋而变更车道,撞上了那条车道上的一辆公交汽车。不过因为谷歌无人驾驶汽车的车速只有2英里每小时,公交汽车的车速也不过15英里每小时,所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自从谷歌的无人驾驶汽车上路测试以来,共发生过17次事故,不过这些事故都不是谷歌无人驾驶汽车系统的责任,谷歌公司给出的报告显示,此前发生的事故都是其他车辆司机或者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内的司机导致的小碰撞。这次撞上公交车是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首次系统判断错误而导致的事故。

无人驾驶汽车要上了路,必须解决三个担心的问题,一是发生事故能否定罪?二是发生事故有没有人赔?三是能不能上路通行?通行的话,如何通行?
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各国法律如何规定?
英国:允许无人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
2015年1月,英国将于开始允许无人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英国也将修订道路交通规则,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提供适当的规则指引。

英国商务部长凯布尔日前宣布,英国将于2015年1月开始在至多三个试点城市测试无人驾驶汽车,并将考虑重新调整交通规则,为这种新型汽车“铺路”。
美国:还没有为无人驾驶汽车准备好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对外宣布,只要符合联邦法规,无人驾驶谷歌汽车的AI(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认定为“司机”,我们最终的目标是让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决定让无人驾驶汽车朝着目标前进了一大步。

同时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还在报告中说,按照现有规章制定的要求,在没有方向盘、没有油门的汽车中某些安全设备不能马上被移除,比如由脚踏开关控制的刹车系统。

去年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近期宣布,在加州行驶的自动驾驶汽车前排也必须有驾驶员来应对紧急情况。(就在不久前,谷歌刚刚宣布他们将要开发没有方向盘和刹车踏板的无人驾驶汽车。现在看来,谷歌的计划遇到了一些阻碍。)
日本:大力支持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机
去年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声明,将放宽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机的相关法律法规,在2017年允许纯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路试。

此举被视为日本无人驾驶汽车的福利性政策,该政策将推动日本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紧随谷歌无人驾驶汽车的步伐。

除此之外,安倍还将放宽无人机的政策,在三年内批准无人机运送快递服务。

汽车厂商:无人驾驶汽车将会由汽车厂商承担事故责任

德国和日本三菱做的无人驾驶概念车,企业提出来的观点是要消除消费者对购买这种车的担忧。

像奔驰宣布为了消除用户的担忧,购买者的担忧,直接宣布无人驾驶汽车将会由汽车厂商承担事故责任。

但企业做出的承诺,主要还是为了推动销售,并不是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过能看出来,大部分人都在积极推动交通的立法。
中国:无人驾驶入华或面临法规空白
首先是定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交通事故的认定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是发生事故以后定罪的,危险驾驶罪是没有出现事故也定罪。

其他相关交通法规里没有类似无人驾驶汽车的规定。在无人汽车发生事故后,可以参考刑法相关规定,量刑定罪。

其次,发生事故有没有人赔偿?这是民事诉讼的场景。大家是平等主体,解决民事问题的。目前现有中国的法律对车不合格、机动车产品缺陷造成事故已经明确规定, 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责任。

因此无人驾驶汽车,只要制造有缺陷,现有法律就能解决问题。剩下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对于人的抢救部分现有法律不会阻碍,能解决 问题。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机动车的保险赔付,机动车一方责任如何认定,给无人驾驶汽车怎么确定,这需要细细斟酌。不过这些并不会影响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

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核心问题。现有法律里面,机动车登记、检验是否允许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能不能通过检验,目前没有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的驾驶人,目前规定的培训、考试、记分对无人驾驶汽车部分没有规定,是否能够解决这部分问题,有待发展。

最后,是通行规定,现有的法律里面,安全速度、距离、载客、装载量、停让等等都是对机动车的,一般机动车不包含无人驾驶汽车,这部分没有规定。在没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情况下,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立法,就成了当务之急。毕竟车辆无法登记,是难以上路的。
总结
END


这两年,自动驾驶技术和无人驾驶技术有加速发展的迹象,我们可能对于技术实现的困难性估计过低,也许会经历若干个反复的过程。而立法工作,需要等待成熟的时机。在技术上没有做好准备之前,无法做好法律准备。前者即使不是后者的充要条件,也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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