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张承林:修改现有复混肥标准是液体复混肥 产业走出困境的根本对策

 

华南农业大学作物营养与施肥研究室张承林  液体复混肥料是典型的节能环保产品,是水肥一体化技术的配套产品,其...



华南农业大学作物营养与施肥研究室 张承林
液体复混肥料是典型的节能环保产品,是水肥一体化技术的配套产品,其肥料利用率高,将是中国肥料行业未来的新宠,市场潜力巨大。液体复混肥料分清液肥料和悬浮肥料两大类。营养元素作为溶质溶解于水中成为溶液的叫清液肥料,借助悬浮剂的作用将养分悬浮于水中的叫悬浮肥料。液体复混肥料具有诸多优点,如生产成本低,生产过程污染小甚至无污染;混合精确,质量一致;相比颗粒肥更容易调整配方,可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的数据提供更符合作物营养规律和土壤养分特性的配方肥;另外液体复混肥通常兑水施用,浓度安全,水将肥带到根部,促进吸收,显着提高养分利用率。一般比常规撒肥要提高一倍以上。大规模推广液体复混肥料,是实现化肥零增长的重要举措。正是由于上述的诸多优点,使得液体复混肥成为多国农业的“宠儿”。美国液体肥料占总肥料的55%,拥有3000多家液体肥料加工厂,年消耗液体肥料1600多万吨。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捷克、罗马尼亚、乌克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新西兰、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南非等国都是应用液体肥料较多的国家。以色列田间几乎100%使用液体复混肥料。现有许多国家已经发展出适合液体肥料应用的整套模式,包括肥料配送、专业的施用设备和农化服务。但我国液体复混肥料占整个化肥的比例微乎其微,发展并不顺利,过于严格的行业标准和繁琐的登记程序是制约我国发展液体肥的障碍。

我国的液体复混肥料在生产之前,必须到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处登记。取得登记证后才能生产。登记依据的标准是农业行业标准NY1107-2010。这个标准中规定了液体复混肥大量元素养分含量大于等于500g/L,这很难做到。液体肥料的生产制作原理是利用无机盐在水中的溶解度来实现的。目前生产上用到的氮源有尿素和硝酸铵,磷源有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以及磷酸二氢钾,钾源有氯化钾、硝酸钾、硫酸钾、磷酸二氢钾等。这些无机盐的溶解度都是有限的。同时三者混配在一起还要考虑到低温结晶的问题。在保证零度不结晶的情况下,最高的清液型的液体复混肥的大量元素总和只有420g/L,达不到500g/L。定这个标准意味着在中国不可能发展清液复混肥料。而清液肥料是自动化施肥的必然选择,是自动吸肥,不用人工去搅拌溶解。以色列全部用清液肥料,浓度都达不到我们定的这个指标。考虑到老标准的局限性,2013年工信部发布了水溶性肥料的化工行业标准HG/T4365-2012。在这个标准中规定液体复混肥的大量元素含量大于30%,按比重1.4计,相当于420g/L。从科学角度,这个化工行业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是相对合理的。但是农业行政部门在液体复混肥料的登记时并不采用这个标准,而是坚持用农业行业标准。

目前个别企业生产的液体复合肥能够达到标准,但这是用磷酸和氢氧化钾反应生成磷钾母液再加尿素硝铵溶液做的。这样做成本很高。成本高则价格高,最终成为贵族肥料,销量极少。国外很多复混肥企业都想生产液体复混肥,但由于现有的标准限制,无法开发这类产品。国外大量使用的是中低浓度的液体肥,销量很大,就是普通的肥料。

国外的液体肥料是以氮磷钾为主的肥料,实际就是液体复混肥,是复混肥的一种形态。应该把它归类到复混肥目录进行管理。我国对复混肥的管理是依据复混肥的国家标准(GB15063-2009)在省级土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复混肥料的国家标准中规定:“复混肥外观为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机械杂质。”液体复混肥外观上是液体,不符合这条规定,因此液体复混肥不能当做复混肥进行登记管理。如果修改复混肥标准,删除对肥料外观的要求,重点强调养分含量,则液体复混肥就可归类到复混肥目录进行管理。归到复混肥管理后,液体复混肥也可以做低中高浓度的产品,而目前的登记标准只能生产高浓度的产品。更改复混肥的标准,承认“液体复混肥”是复混肥的一种形态,按照复混肥登记,而不要作为特殊肥料登记,这是解决目前液体复混肥料困境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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