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同性婚姻路在何方

 

2016年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原告孙文麟与胡明亮自称男同性恋者,该案也被称为中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

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与胡明亮前往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文麟、胡明亮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为由,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孙文麟、胡明亮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没有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他们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婚姻法》中第二条关于“一夫一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原文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被告芙蓉区民政局认为“一夫一妻”说明了结婚对象需为一男一女,而孙文麟的代理律师石伏龙认为,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是两个概念,一夫一妻是针对于多夫或多妻而言的,而一男一女是指性别。

纵观在现行的《婚姻法》,除在总则第二条规定使用了“一夫一妻”的表达外,在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的有关规定中也使用了“夫妻”的的表达方式,但在第二章结婚及第四章离婚的部分法条中,都使用“男女”的表达方式来指代婚姻关系中的两人,尤其是在有关结婚手续和离婚手续的表述中,多使用“男女双方”的表达。

最终,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行政,因此芙蓉区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结果并不在原告孙文麟、胡明亮及其代理律师的意料之外。此次的庭审,被告长沙芙蓉区民政局副局长黄天明也到场出席,该案本身具有公共意义和典型性,无论结果如何,都应该载入历史。

2014年南方人物周刊撰文《没有性,哪有爱》,披露中国有将近1000万同妻(男同性恋者的妻子),看完之后无比震惊。笔者身边就有这样的同妻,估算比例,差不多和1000万这个数据相吻合,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李银河教授从2001年就开始关注并倡议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了。2015年两会期间,李银河教授再次委托代表提交了《同性婚姻提案》。用她自己的话说:“我知道没有通过的可能性,但我要帮助他们。中国目前的环境还没有达到那么成熟的水平,而一些发达国家也是通过长时间的争取才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

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目前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还停留在媒体倡导的层面,未来同性恋婚姻路在何方,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在中国社会,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还相当低。2014年的民调显示,中国普通民众支持同性婚姻的只有21%,这虽然比5年前提高了5个百分点,但政府要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也需要看民意的基础,像同性婚姻这种有争议的法律,如果民众支持率过低,很难希望政府会有动力去推进此事。并且,在各种社会调查中还发现,很多自称支持同性恋的人,实际上并不认同同性恋,更不支持同性恋婚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伪奔放”。观念的转变总是最漫长的,在观念转变前,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阻力还太大、太重。

除了民众没有准备好,同性恋社群本身也没有准备好。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同性恋群体一直以来都被认为受“西风东渐”的影响。无论是非同性恋者对同性恋群体的认识,还是同性恋群体对自身的认识,还处在一个成长但并未成熟的状态。现在,据一项采访调查显示,中国的同性恋者向父母出柜的不足2%。同时,只有21%的人受访时说,他们认识的朋友和亲人中有同性恋者。而在美国,87%的人说他们认识的朋友和亲人中有同性恋者。所以,在我国大多数同性恋者还躲藏在柜子里,同性恋可见度非常低,要争取平等权利,要改变更多人的态度,同性恋群题需要先行动起来,要有更多的人站出来,帮助公众了解同性恋,正视和理解它的存在,才会有可能获得更多更广泛的支持。



较之西方,中国的同性恋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其法学研究更是薄弱。2001 年 4 月 20 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这才标志着我国同性恋非病理化的完成。但截止目前,我国婚姻法还没有对婚姻一词作出明确的规定,学者们对婚姻所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有的学者则认为,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费孝通先生认为“男女相约共同负担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总的来说,中国学者对于婚姻主体的界定,都仅限于男女异性之间的结合,并不包括同性别者的结合。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前进,婚姻已经不能停滞在固有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层面。面对两个同性别的公民之于婚姻的需要,法律应当考虑其需要,以及是否予以实现的可行性问题。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那么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就无法得到确认,他们也就无法享有这样的应然权利,在婚姻问题上只能处于尴尬的境地。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条道路上,没有一个国家是轻松地走过的。美国的情况可能值得借鉴。在2008年时,民调显示,美国反对同性婚姻的比支持同性婚姻的多3-4个百分点,而到了2012年,支持同性婚姻的上升了几个百分点,已经占了多数。到了2015年,调查显示,支持同性婚姻的开始占到58%左右。政治家往往是顺应民意,在2015年6月,美国最高联邦法院通过宪法案例的形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了。

而在中国,社会传统观念根植人心,道德和法律“相爱相杀”。当下,社会又处在巨大的变革之中,各种观念碰撞、融合、冲突,这都注定了中国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条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并且将会走得很艰难。

不少人说,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们有权利选择一个异性和自己共度一生,也有权利选择一个同性陪伴左右,这是我们天生的自由。也许就像石伏龙律师在庭审最后的陈述中说:“同性恋是客观存在的群体,法律应该正视他们的权利……即使他们(指被告芙蓉区民政局)今天会胜诉,但赢得未来的一定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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