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回事?这年头,自己正住着的房子居然被别人“合法”卖了......

 

什么时候把房子被卖掉了?连自己都不知道!!!这年头,居然什么奇葩的事都能发生?...





李女士的烦心事:

去年9月的一天,一位陌生女人自称姓王,来我家问我准备什么时候搬家?我第一反应是她大概脑子有问题。她一边说这房子她已经买下了,一边从包里拿出了房产证。拿过来一看,我差点晕过去,几个大字清楚的印在那个红本本上:所有权人:王XX……我什么时候把房子卖给她了?我自己都不知道!!!这年月骗子居然如此猖狂???

后来……

王某给我看到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购房款收条、我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荒唐!我一定要主张自己的权利!
于是……

我去法院告了房管局,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再审,我败了!

我还要告……

告王某,请求法院确认这莫须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结果……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经过四次审理,最终我的请求还是被驳回,希望彻底破灭。
事情原委:

实际上买卖李女士房屋的双方是向某(王某的丈夫)与黄某(李女士的前男友),而李女士并没有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所签订的合同上均盖有李女士的私章,但没有她的签名,购房款的收条上李女士的签名是向某代签的。

李女士:

难道结果只能是这样吗?自己没房子住了,卖房子的钱却让别人拿走,结果“房、财”两空?

小民:

别急,有一种救济途径叫做到检察院“申请监督”,带上你的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民事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小民正在等你“诉委屈”!

李女士:

像我这样的情况,检察院还能管呢?事不宜迟,速去“搬救兵”!
看了材料,经过调查后,小民认为:

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涉及到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王某应该举证证明其与李女士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李女士是错误的,行政裁定书上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行为在程序上的合规性,不能证明李女士与王某之间发生了房屋买卖的民事行为。王某在诉讼中主张李女士已到办理登记过户现场的情况下,应该就本应由李女士亲笔书写的名字却由向某所替代作出合理的解释,但王某在再审庭审中仍不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王某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果: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及两次再审判决,王某无权主张李女士将房屋移交给她,李女士可以安心的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重新开始正常平静的生活啦!

小民提醒:

自己的印章要保管好,签名不要随意丢弃,不要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可乘之机!
文/图片|史瑾

编辑|李银涛

审核|王立波 史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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