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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全省开展林地、湿地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工作方案为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





重要通知

[b]全省开展林地、湿地
清理保护自然生态资源
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开垦、侵占等破坏林地、湿地行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解决生态建设用地不足、林业发展资金短缺、林业职工就业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减轻各级财政压力,促进林业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林地、湿地清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严格依法清理。严格执行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清理并回收林地、湿地。

(二)依法明确权属。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以林权证为准,确认林地权属。

(三)坚持生态优先。要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资源,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对坡度大、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的林地、湿地应优先还林、还湿。

(四)促进林业改革。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要与国有林场改革同步推进。通过林地、湿地清理,依法收回林地、湿地,保护、恢复森林和湿地资源,促进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五)保持社会稳定。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积极稳妥开展调查摸底、规范承包、回收林地和湿地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清理范围对以下范围内开垦的林地、湿地全面进行清理:

(一)国有林场(包括苗圃、营林站、管理站)管理的林地。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的林地。

(三)农垦等有林行业管理的林地。

(四)“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涉及的集体林地。

(五)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农垦等有林行业以及集体林地权属的确认,原则上以林权证为准。一方持有林权证,另一方没有林权证的,林地属于持有林权证一方;双方都持有林权证的,以最早颁发的林权证为准;具有多个权属凭证的,以最早颁发的为准;没有任何权属凭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权后,纳入清理范围;权属确实存在争议的林地,维持现状。

集体和个人持有的林权证,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为准。

 三、主要任务

依法对清理范围内开垦耕种的林地、湿地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开垦林地、湿地规模,掌握经营现状,确认权属,依法回收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规范承包经营,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湿地资源。

(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开垦的国有林地目前由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发包或擅自耕种的,由政府统一收回。收回的林地原则上都要制定植被恢复规划,落实还林树种、资金、责任并确定还林时间。按照还林规划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不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底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竞价承包,相关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用。

(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国有林地要制定还林规划,积极组织还林。需要继续对外承包的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承包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显失公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撤销合同,收回林地,对外公开竞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可以优先承包;承包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要进行完善,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价签订补充协议,不愿签的终止合同,公开竞价承包;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按照不低于政府确定的底价补签承包合同,不补签的收回林地,竞价承包。

(三)按照“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规划并实施造林的集体林地,凡采伐后未及时更新而耕种、临时占用未及时还林以及其他原因将防护林地改变用途的,相关村集体必须收回,并于2017年春季前全部还林,不得再以林粮、林药间作等形式承包给他人耕种。

(四)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权属归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凡被非法侵占、开垦的湿地必须依法收回。收回的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身对外承包耕种的湿地要制定还湿规划,逐步还湿,暂时不能还湿的要参照林地清理的要求,全面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湿地范围内已经依法确认为耕地、草原等地类的,维持现状。

 四、方法步骤全省按隶属关系开展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省属国有林地、湿地经营单位由省林业厅负责,市(地)属国有林地、湿地经营单位及直接管理的集体林地由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县(市、区)属国有林地、湿地经营单位和集体以及其他单位林地由县级政府负责,农垦系统林地由省农垦总局负责。全省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从2016年4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为以下阶段:

全面启动阶段(2016年4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启动大会,制定下发林地、湿地清理工作方案。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至6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调查,摸清国有和集体林地、湿地应清理回收地块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合同、承包费收取等情况,并视不同情况分别登记造册、汇总分析,制定相应林地、湿地清理回收措施。

清理回收阶段(2016年7月至10月):收回被非法侵占的林地、湿地,制定还林、还湿规划,撤销违规颁发的其他权属凭证,终止有关合同,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承包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逐年收取承包费。

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各市(地)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6年11月底前逐级向省政府报送林地、湿地清理情况报告,抄送省林业厅,并建立健全林地、湿地清理档案,没有颁发林权证且权属清楚的林地,要完成发证工作。省林业厅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全省林地、湿地清理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牵头,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兽医、公安、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建立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林地、湿地清理的组织领导。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是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地、湿地清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省政府与市(地)政府(行署)、市(地)政府(行署)与县(市、区)政府层层签订林地、湿地清理工作责任状,明确任务、责任、时限、奖惩。

(三)依法打击。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等部门,结合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开展打击破坏林地、湿地资源的专项行动。对违法开垦、侵占破坏林地、湿地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强化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在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监督,在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国有、集体林地,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对林地、湿地清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人为阻挠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保障林地、湿地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大力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破坏林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的理念,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林地、湿地清理工作的积极性,为林地、湿地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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