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中原一村民喝酒喝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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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2月21日,镇原县中原乡田站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庙耍完社火后,驾车与李某甲去村民李某处协商耍社火事宜。在李某家中谈完事后,李某某遂与李某等人猜拳饮酒,后李某某不胜酒力躺在沙发上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被李某丙叫醒,因醉酒不能言语,李某甲、李某乙将其送回家中,告知其妻赵某某。回家不多时,赵某某发现李某某呼吸微弱,叫来家人于凌晨5时左右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料理后事中,赵某某因与李某等4人就李某某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镇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4万元。
镇原法院受理此案后,于6月12日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调查,事发当晚李某某与李某等4人共饮酒1810ml,酒精鉴定分析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2.8mg/100ml。法庭认为死者李某某饮酒过量,本身具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因过失照顾不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李某等4被告共同向原告赵某某补偿李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9.5万元。
再来看一则与喝酒相关的新闻!
2016年10月21日14时30分,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六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于该案被告人及代理人数较多,证据繁杂,该案由主审法官于航主审,与合议庭成员紧密配合,庭审活动从下午14时30分开始,持续到晚上21时40分,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连贯性,确保六名在押被告人庭审安全,庭审进行了七个多小时。时近下午18时,法庭秩序井然有序,举证、质证工作一、一进行。18时合议庭宣布休庭5分钟,中途再没有休息、没顾上吃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辩护人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的辩解、辩护及控诉、代理权限,法庭也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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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韩某(甲)、韩某(乙)、芮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区美食城“金立方音乐”烤吧继续喝酒。期间,张某怀疑苏某某被人殴打系被害人张某某指使,即与苏某某、韩虎(甲)等人预谋报复被害人张某某。4月8日凌晨1时许,因报复计划未得逞,被告人张某带领苏某某、韩某(甲)、韩某(乙)、芮某某、朱某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的租住处,由苏某某谎称有事把张某某骗出到巷子口,两韩某上前质问是否指使他人殴打苏某某,被害人予以否认。苏某某先在被害人胸部猛踹一脚,其余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韩某(甲)用砖块、韩某(乙)用瓦片分别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头部当场流血并倒地。后张某某挣脱逃离,被苏某某、韩某(甲)、韩某(乙)、朱某某、芮某某上前在被害人头部、身体部位不同程度用脚踩踏。因担心群众举报,各被告人乘坐出租车将被害人拉到韩某(甲)的租住房。韩某(甲)、韩某(乙)、苏某某继续质问被害人,被害人予以否认。张某示意各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苏某某用脚将被害人踹到在床上,各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苏某某用双肘数次击打被害人头部,韩某(甲)、韩某(乙)、朱某某、芮某某分别用84消毒液瓶、矿泉水瓶击打被害人头部,直致被害人昏迷,各被告人蔡停止殴打。被告人张某称被害人伪装,各被告人即将昏迷的被害人抬上床,反锁房门,一起离开现场到西峰区解放路“鼎鼎串烧”店继续喝酒,被告人张某给各被告人买了一包烟,对各被告人帮忙殴打被害人一事表示感谢。4月8日凌晨5时许,苏某某、韩某(甲)、韩某(乙)返回租住处,在停放路边的车上睡觉。8时许,三人再次进入房间,发现被害人无呼吸,即与被告人张某商量后把被害人送至庆阳市人民医院救治,经确诊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后,被告人张某、苏某某、韩某(甲)逃离。
4月8日13时38分,被害人父亲向庆阳市公安局系峰分局110报案。案发后,4月8日,被告人苏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分别在家人的陪同下自首,被告人朱某某、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4月9日,被告人张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2016年5月5日,经庆阳市西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导致死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六名被告人一开始对自己所犯故意伤害罪均程度不同的有所翻供,或避重就轻。在主审法官的追问下及当庭告知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情况后,各被告人均逐渐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均承认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全部属实。休庭后,该案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正在积极磋商调解,案件将择日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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