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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方案的通知!
这是要涨工资的节奏么?来具体看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相关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2016年11月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585元至7835元;

各级别工资起点标准:由现行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

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职务层次、各职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纳入额度。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技术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剩余的额度执行。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

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

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减少的额度按录用后所任职务相应减少。
机关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第一年1410元,第二年1470元;

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1470元;

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1410元。

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纳入的额度按转正定级后所聘岗位相应减少。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必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4)。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

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

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

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

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纳入的额度按转正后所聘岗位相应纳入。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第一年1410元,第二年1470元;

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1470元;

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1410元。

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纳入的额度按转正后所聘岗位相应纳入。
事业单位中既聘任在管理岗位,同时又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仍按现执行岗位工资序列对应的职务(岗位)调整其基本工资标准。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必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

省部级副职110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50元,

县处级正职600元,

县处级副职50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必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包头新闻网记者 李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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