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造林大户的正当权益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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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珍是夏县瑶峰镇大洋村村民,今年61岁。从2015年8月开始,他就拿着自己的《林权证》及《林地承包合同》不停地往返县里有关部门和镇政府之间,想要讨回被村委会“扣留”的近20万林地补偿款。但是,半年多过去了,张保珍却没有讨回一分钱。


据张保珍介绍,2002年春,当时在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鼓励下,他响应号召与大洋村委会协商签订了东山沙沟承包合同,期限50年,无偿承包。同年春,经县林业局设计规划,由政府提供树苗,他先后筹资十余万元在荒山沙沟大面积栽植柏树。经过14年的精心管护,目前荒山沙沟已绿树成林。2014年10月,张保珍取得《林权证》,证书上标明林地309.98亩,林地所有权人为大洋村委,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的权利人均为张保珍,期限42年。证书上还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5年年初,华电夏县风电有限公司瑶台山1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决定征用大洋村东山土地。其中,包含张保珍的部分林地。起初,张保珍对该项目建设全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县里有关部门完成了项目占地面积及地面附着物登记,并签名表示同意。随后,县发改局将风电补偿款40余万元陆续拨付到大洋村委会账户上。然而,张保珍认为自己应得到的近20万元补偿款却被该村村委主任以“林地所有权归集体”及“原承包合同有争议”为由拒绝发放。

针对此问题,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走访。在夏县瑶峰镇政府,镇林业站站长秦明革说,张保珍所持有的《林权证》是合法有效的,当然他与村里签的林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因为这是办理《林权证》的前提条件。秦明革还补充说,大洋村山上的土质很差,过去苗木成活率一直不高,张保珍承包后荒山沙沟发生了很大改观,不仅树木成活率高了,而且每年都对枯死树苗进行补栽,多次受到县里和镇里的表彰,还荣获过县林业局颁发的“民营造林大户”荣誉证书。

对于“原承包合同有争议”的说法,秦明革表示,其他人与村里签的林地承包合同从未到林业部门备过案,也从未在山上栽植过树木,因此林业站不予认可。

在大洋村村委会办公室,村委主任张东山向记者证实,县发改局确实已将风电补偿款全部拨付到大洋村委会的账户上,除去没有争议的补偿款已发放给个人外,其他有争议的补偿款目前仍在账户上。他解释到,村委会是土地所有人,所以补偿款应该归大洋村集体所有;张保珍本应该得到部分苗木补偿,由于村民朱某还持有一份与村委会签订的造林合同,该合同与张保珍合同中的承包地范围有重合,因此合同存在争议,村委会没办法发放补偿款。

张东山还向记者出具了那份村委会认为与张保珍合同有“争议”的合同,即村民朱某的“荒山造林合同书”。内容显示:村委会同意将本村沙沟两面(南北)荒山坡承包给乙方,用途为人工造林,承包期限30年,在承包期内所栽的树木整个收入由甲乙双方各得50%,签字日期为2010年1月2日。同时,张东山及朱某的两个合伙人也都向记者承认,朱某在已经过去的这6年“合同期内”,从未在荒山上栽过一棵树。

对于张东山关于合同有争议的说法,张保珍并不认同。他认为村委会无权扣留本应属于自己的补偿款,至于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占的补偿比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同时,朱某的合同连承包亩数都没有标明,也从未栽过一棵树,村里却让他与朱某“协商”解决,这不公道。

“搁在以前,村后荒山根本没人要,更没人去管护树。我年纪虽大了,可最大的爱好就是喜欢种树。为了让村里的荒山沙沟都披上绿装,不管付出多少心血都从没后悔过。可当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时,还是让人感到心凉!”说这番话时,60多岁的张保珍老泪纵横。

采访后记

为了实现绿化荒山的梦想,十多年来,张保珍付出了艰辛汗水,他的付出及所取得的成绩理应得到全社会尊重,其正当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公平正义使然!

坚定推进绿色发展是时代主题。希望夏县有关方面对此事能够予以认真调查,尽快依法依规解决大洋村风力发电占地补偿问题,还张保珍一个公道,不要让造林护林大户既流汗又流泪。

本文来源:运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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