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一男子打牌被抓,口袋里的4240元算不算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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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资料图)


4240元“赌资”之争


2015年7月10日晚,黄浩在其姐姐住所,和外甥媳妇、邻居一起打“红胡”。4局结束后,黄浩赢了250元。进行第五局时,被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当场扣押了他放在桌上的480元,并收缴其装在衣服口袋里的4240元。对黄浩行政拘留3日。

黄浩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判后,黄浩将公安局和市政府告上法院。

娄底中院二审认为,黄浩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治安处罚。

“但是,公安局对赌资的认定与收缴,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本案主审法官童志方告诉记者,公安机关认定现场赌资及数额,应综合考虑现场查获情况、参赌人员交代、证人证言等具体事实情节,“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未用于赌博的巨额现金,本人能陈述其来源和用途且查证属实的,不应认定为赌资。”

据悉,事发当天,是黄浩父亲84岁生日,其包里的4240元是收到的生日礼金。

法院认定,本案中,黄浩放于桌面上的现金人民币480元,应认定为赌资予以收缴,而对其放在口袋钱包里的4240元现金不宜认定为赌资,不应收缴。判定撤销公安局作出的收缴黄浩人民币4240元的决定,并责令退还。

法院终审判决以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公安局自觉履行了判决内容,现已将4240元退还给黄浩。

童志方分析,本案公安机关对赌资的认定明显不当,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法院判决撤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可以达到解决实质争议的目的。而法院则有效行使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稿源:娄底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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