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说案】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到底有多大?

 

【京检说案】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到底有多大?...



导读

目前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票据诈骗与诈骗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的量刑标准可参照后者10万元的标准量刑。而且票据诈骗违背诚信的行为,既侵害了他人合法财产又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犯罪性质重于诈骗罪。因此,尽管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5年的起刑点高于诈骗罪3年的起刑点,但将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参照普通诈骗罪“数额巨大”10万元予以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期案例
陈某某票据诈骗案

——用假票据诈骗10万元就可判5年以上徒刑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陈某某使用假名冒充北京A公司职员在网上发布求购信息、用QQ以发送从网上查找的公司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照片的方式获取了B公司业务员骆某某的信任,双方达成某品牌交换机购买协议。同年6月26日陈某某使用伪造票面金额109500元的假支票向B公司支付某品牌交换机7台的货款。后B公司怀疑被骗遂报警。同年8月22日,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跟B公司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起获伪造票面金额为126400元的转账支票1张。陈某某到案后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赔A公司人民币130000元。
主要问题

本案中,票据诈骗罪数额能否参照诈骗罪的10万元标准认定为“数额巨大”?
分歧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刑是5年,高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刑3年,目前司法解释对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票据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应适当高于1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诈骗罪的10万元执行。


二、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为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前者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参照后者10万元的标准

票据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派生而来,其要素完全包含普通诈骗的要素。两者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前者属于“种”,处于下位概念,后者是“属”,处于上位概念,故票据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标准对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为10万元,票据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也可认为是10万元。

第二,虽然起刑点高于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予以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质是犯罪构成所表现出来的犯罪性质。罪质轻重是决定行为受谴责程度、刑罚设置和量刑标准的基础。票据诈骗罪是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又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金融诈骗犯罪,其罪质重于仅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诈骗罪。故金融诈骗罪所有罪名“数额巨大”的起刑点均为5年,刑罚设置高于起刑点为3年的诈骗罪。也正因为票据诈骗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罪质,“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诈骗罪予以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处理结果


2015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判决陈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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